前一篇提到  有關民法法條的歸類  以及解題的基本方法(未詳論)

在這篇  首先就民法的基本構成概念  簡單論述說明

民法包括  總則  債篇  物權篇  親屬篇 繼承篇  共五篇  這是民法的形式架構  其核心概念大概可以分為兩個:  權利及法律行為

權利指法律所賦予享受特定利益之力  其內容可分為  人格權  財產權(債權 物權 ) 人格權等

因此為滿足其利益  或維護其圓滿之狀態  均具有或可發生一定的請求權  例如

人格權受侵害時  得請求法院除去其侵害並得依法律之規定請求損害賠償或慰撫金

債權人基於債之關係  得向債務人請求給付

所有人對於無權占有或侵奪其所有物者  得請求返還之    對於妨害其所有權者 得請求除去之  有妨害其所有權之虞者  得請求防止之

父母基於對未成年子女保護及教養之權例  得對拐誘其未成年子女離家者   請求交還其子女 

 

由上述可知  請求權是權利作用的樞紐 (以下三行觀念很重要) 

債權主要作用在於請求債務人為一定之行為

支配權  人格權  身分權  物權等權利受不法侵害時  以請求權為其救濟方法

形成權則是請求權發生的前提

 

接著談到法律行為  法律行為則是民法中的另一重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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