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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共有人之應有部分經限制登記者,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他共有人之應有部分經法院或行政執行分署囑託查封、假扣押、假處分、暫時處分、破產登記或因法院裁定而為清算登記者,登記機關應依土地登記規則第一百四十一條規定徵詢原囑託或裁定機關查明有無妨礙禁止處分之登記情形,無礙執行效果者,應予受理登記,並將原查封、假扣押、假處分、暫時處分、破產登記或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事項予以轉載,登記完畢後通知原囑託或裁定機關及債權人;有礙執行效果者,應以書面敘明理由及法令依據,駁回登記之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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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105年11月25日台內地字第1051309601號令修正第2點

第 1 點土地經設定抵押權後,第三人為保全土地權利移轉之請求權,得辦理預告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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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
有關本市實施區域計畫特定農業區、一般農業區之甲種建築用地及都市計畫農業區建地目之土地,其建築總樓地板面積六百六十平方公尺以下且非供公眾使用之建築基地如申請建築時,若建築基地前方臨接水利主管關機管轄之溝渠,是否於建照申請時即應檢附版橋同意書疑義,詳如說明,提請討論。(提案人:臺南市建築師公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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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土地登記簿謄本、地籍圖謄本(包括相關之水利用地及私有地,限3個月內)。
2.土地所有權人同意書(自有或市政府有免附)。
3.使用地點位置圖、工程施工設計圖說。
4.切結書。
5.申請書及附件乙式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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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
本案申請建築基地為鄉村區乙種建築用地,基地與建築線間夾有水利用地,其土地所有權人為該建築基地所有。經水利局相關單位會勘後已無水利需求,現正辦理廢水公告中,得否准許依現況使用連接建築線申請建築許可,但該水利用地不計入本案建蔽率及容積率?提請討論。(提案人:社團法人臺南縣建築師公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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