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
有關本市實施區域計畫特定農業區、一般農業區之甲種建築用地及都市計畫農業區建地目之土地,其建築總樓地板面積六百六十平方公尺以下且非供公眾使用之建築基地如申請建築時,若建築基地前方臨接水利主管關機管轄之溝渠,是否於建照申請時即應檢附版橋同意書疑義,詳如說明,提請討論。(提案人:臺南市建築師公會)

說明:
一、本市實施區域計畫特定農業區、一般農業區之甲種建築用地及都市計畫農業區建地目之土地,其建築總樓地板面積六百六十平方公尺以下且非供公眾使用之建築基地申請建築時,依據「臺南市建築管理自治條例」第三條第四項規定免臨接道路;同法第五項亦規定基地進出通路由土地所有權人、起造人自行解決;即建築基地是否臨接建築線非為建照准駁之依據。
二、另本市「臺南市建造執照及雜項執照簽證項目抽查復核小組」103年度第3次會議提案四亦曾就本市自用農舍及農業設施建築物申請建照,如前方臨接水溝渠時,依據決議第(三)款規定略以:「…於建造執照核准時,須註記「起造人應於請領使用執照前另案向嘉南農田水利會申請版橋通行使用同意書即排放許可」,免作為建造(含開工)審查准駁之依據。」。
三、本案旨揭建築基地與自用農舍及農業設施同為「臺南市建築管理自治條例」第三條第三、四項規定免臨接道路;有關前揭基地申請建照若前方臨接水利溝渠者,建議參照「臺南市建造執照及雜項執照簽證項目抽查復核小組」103年度第3次會議提案四決議辦理。

臺南市建築師公會意見:
一、本市實施區域計畫特定農業區、一般農業區之甲種建築用地及都市計畫農業區建地目之土地,其建築總樓地板面積六百六十平方公尺以下且非供公眾使用之建築基地,如基地以嘉南農田水利會管轄之灌(排)溝渠連接計畫道路或公路作為出入通行使用時,因依臺南市建管自治條例第3條第4項規定得免臨接道路;爰此建議比照103年度第3次(103.3.24)會議提案四決議(三):「於建造執照核准時,須註記『起造人應於請領使用執照前另案向嘉南農田水利會申請版橋通行使用同意書及排放許可』,免作為建照(含開工)審查准駁之依據。」
二、提下次復核小組會議討論。

決議:
本案採通案決議:本市實施區域計畫特定農業區、一般農業區之甲種建築用地及都市計畫農業區建地目之土地,其建築總樓地板面積六百六十平方公尺以下且非供公眾使用之建築基地,如基地以嘉南農田水利會管轄之灌(排)溝渠連接計畫道路或公路作為出入通行使用時,依臺南市建管自治條例第3條第4項規定得免臨接道路,爰於建造執照核准時,非屬自用農舍者,須註記「起造人應於請領使用執照前另案向嘉南農田水利會申請版橋通行使用同意書」;如屬自用農舍者,須註記「起造人應於請領使用執照前另案向嘉南農田水利會申請版橋通行使用同意書及排放許可」,均免作為建照(含開工)審查准駁之依據。

 

https://docs.tnaa.org.tw/main_frame_02_files/archi/proposal/10505/main_frame_02_10505_0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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