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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分類:房地交易(農建地)實務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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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市民周小姐詢問「我有一筆土地,但地上房屋為弟弟所有,這樣可以辦自用地價稅嗎?」

該處說明:依土地稅法施行細則第4條規定,自用住宅用地,以其土地上之建築改良物屬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所有者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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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字號
釋字第 400 號 (J.Y.Interpretation No. 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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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營建署函 103.01.17.營授辦城字第1033500658號

說明:

一、復貴府103年1月8日北府城開字第1030027849號函暨103年1月14日北府城開字第1030050094號開會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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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營建署函 103.05.30.營署綜字第1030030329號

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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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營建署91.10.7營署建管字第0912915610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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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
都市計畫以外特定農業區甲種建築用地之多宗建築基地以6公尺寬之私設通路連接建築線,且非併案合照申請建築,其私設通路因都市計畫逕為分割為都市計畫內農業區及原甲種建築用地(但土地登記簿謄本仍載明「特定農業區甲種建築用地」),是否可以現行原已分割留設私設通路連接建築線申請建造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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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農業區「建」地目建築開發應注意事項

(一)  建築線與道路通行權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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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有鑒於近些年來全省諸多不動產業者,辛苦開發購得之都市計畫農業區「建」地目土地,原擬規劃興建透天住宅別墅出售,無奈待申請建築時卻出現建管機關無法順利核發建築執照情事,使得業者損失不貲,更造成交易糾紛不斷。各位伙伴對於此類別土地之仲介買賣及合約簽訂時,不得不慎之。

二、          何謂「農建」地?

1. 都市計畫編定為農業區(使用分區證明書註記:農業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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