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營建署函 103.01.17.營授辦城字第1033500658號

說明:

一、復貴府103年1月8日北府城開字第1030027849號函暨103年1月14日北府城開字第1030050094號開會通知。

二、有關102年12月31日召開研商會議結論一,擬於保護區土地興闢道路使用,供本案建築基地連通現有巷道方案辦理乙節,按臺灣省政府77年3月12日府建四字第1449號函意旨,於都市計畫保護區內申請做道路使用,仍應符合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第25條(現行細則第27條)第1項各款規定並經前臺灣省政府審查核准使得興闢

    經查現行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第27條規定略以:「保護區為國土保安、水土保持、維護天然資源與保護環境及生態功能而劃定,在不妨礙保護區之劃定目的下,經縣(市)政府審查核准,得為下列之使用:一、國防所需之各種設施。二、警衛、保安、保防、消防設施。三、臨時性遊憩及露營所需之設施。……。前項第一款至第十三款設施之申請,縣(市)政府於辦理審查時,應依據地方實際情況,對於其使用面積、使用條件及有關管理維護事項作必要之規定。」按上開規定經縣(市)政府審查核准得為之容許使用項目尚無明列私設通路。

三、有關102年12月31日召開研商會議結論一,提及擬循保護區土地(延吉段413地號土地)申請設置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第27條第1項規定之設施乙節,係屬貴管,請本於權責依上開細則規定審酌處理;另查貴府制定「都市計畫法新北市施行細則」(草案)業經本部103年1月3日台內營字第1020370685號函核轉行政院備案,即將發布施行,本案宜請參酌該施行細則相關規定審慎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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