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適用舊制課稅規定。但該房地出售前如係供自住使用,且符合新制自住房地租稅優惠適用條件, 該個人得選擇依新制規定,於房地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的次日起算 30 日內
向國稅局辦理申報,並適用在課稅所得 400 萬元以下免稅,超過 400 萬元部分,按 10% 稅率課徵所得稅的規定.  未依限辦理新制申報 者,最遲得於交易日次年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限前自動補報新制交易所得並補繳稅款及利
息 ,免依所得稅法第 108 條之 2 第 1 項規定 處行為罰 。

二 舉例說明,老張於 104 年 6 月 1 日取得 B 房地並設籍居住,其於 105 年 6 月 1 日過世,由其子小張繼承該房地並繼續設籍該房屋及自住,小張於 110 年 6 月 2 日出售 B 房地 並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 時, 其可能課稅情形如下:
1.
應適用舊制課稅規定,即僅就房屋部分的財產交易所得,併入 110 年度的綜合所得總額,在 111 年 5 月 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
2.
如 B 房地符合新制自住房地租稅優惠適用條件, 小張得選擇按新制規定,在 110 年 7 月 2 日以前申報B房地交易所得及繳納所得稅;如 小張 未於該日以前按新制申報, 最遲得於 111 年 5 月辦理 110 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限前, 自動補報適用自住房地租稅優惠之 新制交易所得並 補繳稅款及利息,免依所得稅法第 108 條之 2第 1 項規定處行為罰 。
3.
如 小張 未於 110 年 7 月 2 日按新制申報,而 於 111 年 5月辦理 110 年度 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 按舊制規定申報該房屋的財產交易所得, 同年 8 月始 主張 B 房地符合新制自住房地租稅優惠適用條件,得分別於新、舊制稅款 核課期間內 補報新制交易所得並 申請更正原申報 舊制 資料;惟因其補報時已逾新制申報期限,應認屬逾期申報案件,依所得稅法第 108 條之 2 第 1 項規定處行為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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