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
都市計畫以外特定農業區甲種建築用地之多宗建築基地以6公尺寬之私設通路連接建築線,且非併案合照申請建築,其私設通路因都市計畫逕為分割為都市計畫內農業區及原甲種建築用地(但土地登記簿謄本仍載明「特定農業區甲種建築用地」),是否可以現行原已分割留設私設通路連接建築線申請建造執照?
又現行私設通路與道路中夾有嘉南水利會所有,故第一次申請建築許可時已申請核准架設版橋通行使用同意書,爾後再申請時,同樣以本條私設通路及通行版橋出入使用,是否需再辦理版橋通行使用同意書? 再者,現行私設通路北側地號(同段2403地號、屬於特定農業區甲種建築用地)是否可以部份同意方式供各該面臨基地作為法定空地?
詳如附件現況計畫圖例及土地登記簿謄本說明http://docs.tnaa.org.tw/main_frame_02_files/archi/proposal/10305/10305_04(attachment).pdf,提請討論。(提案人:社團法人臺南縣建築師公會)
說明:
一、台南市下營區十六甲段2403-33地號等4宗建築基地,共同協議以同段2403地號作為私設通路連接道路,現同段2403-33地號建築基地擬申請建築而指示建築線時始發現同段2403地號剛好座落於都市計畫內外之分區界線上,且未辦理逕為分割,合先敘明。
二、現作為私設通路之十六甲段2403地號已經麻豆地政所逕為分割為兩筆地號,南側分割為同段2403-34地號,屬於都市計畫內農業區,北側保留原本地號,仍為特定農業區甲種建築用地,跨越兩種分區,是否可以出具本筆土地所有權人之供私設通路通行同意書,以連接建築線申請建築許可?
三、又上揭私設通路未連接道路建築線,須向嘉南水利會申請十六甲段2378-7及2378-3等兩筆地號水利地之版橋使用同意書方可,而本次申請版橋係以同段2403及2403-34地號申請架設版橋通行使用,但申請人僅為本次申請建築物之起造人,並未將同段2403-33等4筆土地所有權人全部納入申請,則將來其他3筆基地擬申請建築許可時,是否須再辦理版橋通行使用同意書?
四、再者,上揭私設通路北側地號(同段2403地號),屬於都市計畫以外特定農業區甲種建築用地,是否可以部份同意方式供各該面臨基地作為法定空地申請建照?
決議:
本案申請建築基地之原協議通路(下營區十六甲段2403及2403-34等2筆地號),分屬都市計畫外特定農業區甲種建築用地與都市計畫內農業區建地目土地(實施都市計畫前已編定為「建」地目), 依「都市計畫法臺南市施行細則」第30條規定,於申請建築許可時非法所不許得合併認定為「基地內通路」;惟其有關土地容許使用或分區管制事項仍應符合各該分區使用地之相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