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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分類:未分類文章 (52)
- Jul 06 Mon 2020 10:38
工廠輔導管理法專區網站
- Jul 28 Tue 2020 14:54
談「土地分割」與「遺產分割」
一、分割的意義:
「分割」是用來處理「共有關係」的一種機制,是一種讓共有關係消滅的處分行為。因為共有關係使共有物用益與管理難以順利進行,產生了經濟上不利益,立法政策上會盡量使共有關係消滅為原則。
- Jul 05 Sun 2020 09:23
國土計畫之後農地的商機
- Jun 15 Mon 2020 09:28
民法歷年修正條文及理由彙編
- May 28 Thu 2020 17:46
何謂「意定監護」?
民法對於成年人監護,有監護宣告、輔助宣告,108年新增新規定「意定監護」的意義及作法。
1. 民法新增第1113-2條至第1113-10條有關成年人之「意定監護」制度,主要係以契約方式預先指定本人之監護人,在未來本人如果有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之情形時,就可以由法院裁定由當初本人自己選定的意定監護受任人來擔任自己的監護人。
- May 22 Fri 2020 17:34
自益信託之委託人於信託關係存續中死亡,得由部分繼承人會同受託人辦理受益人變更為全體繼承人公同共有
內政部107年5月28日台內地字第1071303617號函
按自益信託之委託人死亡,如信託關係並未終止,應由其繼承人依法繳納遺產稅後,由全體繼承人會同受託人依土地登記規則第133條規定申辦信託內容變更登記,為本部93年7月26日內授中辦地字第0930010200號函釋有案。惟查信託關係之委託人於信託關係存續中死亡,其基於信託關係所生之權利,由其繼承人概括承受。是倘繼承人為辦理信託關係之受益人變更登記,乃係維持現有權利關係,其性質為保存行為,故依民法第831條規定準用第828條第2項規定,並準用同法第820條第5項規定,得由部分繼承人會同受託人辦理受益人變更為全體繼承人公同共有,爰補充上開本部解釋如主旨。
- May 22 Fri 2020 17:33
依土地徵收條例第57條規定,申請徵收都市計畫內土地之區分地上權案件,其徵收地上權計畫書檢附有無妨礙都市計畫證明書,參照「大眾捷運系統工程使用土地上空或地下處理及審核辦法」第8條第2項規定辦理
內政部108年4月18日台內地字第1080271993號函
按「需用土地人因興辦第3條規定之事業,需穿越私有土地之上空或地下,得就需用之空間範圍協議取得地上權,協議不成時,準用徵收規定取得地上權。」、「都市計畫範圍內,各級政府徵收私有土地或撥用公有土地,不得妨礙當地都市計畫。」分為土地徵收條例第57條第1項及都市計畫法第52條前段所規定。另參依大眾捷運系統工程使用土地上空或地下處理及審核辦法第8條第2項規定:「前項擬徵收之穿越部分,已依都市計畫程序註明捷運系統工程穿越於計畫圖上者,都市計畫主管機關應核發無妨礙都市計畫證明文件;未依都市計畫程序辦理者,由都市計畫主管機關會同有關機關現地勘查有無妨礙都市計畫,並將會勘紀錄連同徵收計畫書一併報核。」案經函准本部營建署108年4月8日營署都字第1080021472號函意見略以:鑒於交通建設隧道地下穿越覆土超過一定深度範圍之工程用地,均經需地單位評估不至影響原土地使用分區之使用,且僅取得區分地上權,為兼顧民眾財產權益,經與都市計畫主管機關協調後,依都市計畫程序註明於計畫圖上,抑或未依都市計畫程序辦理,類此案件擬依土地徵收條例第57條規定申請徵收區分地上權者,原則同意參照「大眾捷運系統工程使用土地上空或地下處理及審核辦法」第8條第2項規定辦理。
因此,有關依土地徵收條例第57條規定,申請徵收都市計畫內土地之區分地上權案件,其徵收地上權計畫書檢附有無妨礙都市計畫證明書,請參照「大眾捷運系統工程使用土地上空或地下處理及審核辦法」第8條第2項規定辦理。
- May 22 Fri 2020 17:29
地政機關依土地法第73條之1第2項規定移送逾期未辦繼承登記土地前,請先確認圖、簿面積是否相符
內政部108年7月10日台內地字第1080127573號函
本案係因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各分署、辦事處(以下稱標售機關)依土地法第73條之1第2項規定辦理標售之逾期未辦繼承登記土地,避免因土地登記測量錯誤或有其他原因,於標脫後承購人發現實際面積減少,致生是否退還差額地價之爭議,爰請各地政機關於接獲標售機關之標售公告時,核對圖、簿面積資料,如有不符情形,請及時通知標售機關停標,即於開標前完成核對及通知停標事宜;另尚未移請標售之土地,地政機關於移送前請確認圖、簿面積是否相符,如有不符者另列冊一併移送國有財產署以供參考。
- May 22 Fri 2020 17:28
自益信託之委託人於信託關係存續中死亡,全體繼承人得協議分割受益權辦理信託內容變更登記,該信託關係終止,可由依分割協議取得全部信託利益之繼承人為之
內政部108年11月6日台內地字第1080144325號函
一、自益信託之委託人於信託關係存續中死亡,倘信託關係依信託目的不因委託人死亡而消滅,得否依其繼承人協議分割結果辦理受益人變更,與後續信託關係終止權行使疑義,前經本部以108年8月14日台內地字第1080264384號函詢法務部,案經該部上開(108年10月29日法律字第10803515680號)函復略以「……二、按信託法第8條第1項規定:『信託關係不因委託人或受託人死亡、破產或喪失行為能力而消滅。但信託行為另有訂定者,不在此限。』、第65條規定:『信託關係消滅時,信託財產之歸屬,除信託行為另有訂定外,依左列順序定之:一、享有全部信託利益之受益人。二、委託人或其繼承人。』自益信託之委託人(即受益人)死亡時,倘其信託關係依信託目的,不因委託人死亡而消滅,於其繼承人未終止信託關係前,依上開規定信託利益應由受益人(即委託人)之繼承人享有(本部103年6月26日法律字第10303507640號函參照),並由繼承人依法繳納遺產稅後,由全體繼承人會同受託人依土地登記規則第133條規定申辦信託內容變更登記(貴部93年7月26日內授中辦地字第0930010200號函參照)。而受益權由委託人之繼承人依民法第1148條第1項概括繼承後,為各繼承人所公同共有(民法第1151條參照),得由全體繼承人依法協議分割該受益權,而由部分繼承人取得該受益權。三、次按信託法第63條第1項規定:『信託利益全部由委託人享有者,委託人或其繼承人得隨時終止信託。』信託利益如歸委託人單獨享有,應允許委託人得單獨終止信託關係,蓋委託人為創設信託之人,且此時並無其他受益人因而蒙受不利益;委託人如已死亡,則得由享有全部信託利益之繼承人終止之。有關自益信託之委託人於信託關係存續中死亡,委託人之全體繼承人於辦妥繼承登記後(土地登記規則第133條規定及貴部107年5月28日台內地字第1071303617號函參照),協議分割該受益權者,其信託關係之終止,應僅由依分割協議取得全部信託利益之繼承人為之即可。」是自益信託之委託人於信託關係存續中死亡,信託利益由其繼承人概括繼承,全體繼承人得協議分割受益權,所涉信託內容變更登記,應依土地登記規則第133條規定辦理;嗣後信託關係之終止,即可由依分割協議取得全部信託利益之繼承人為之,並按同規則第128條規定辦理。
二、又前述信託內容變更如與塗銷信託登記併同辦理,為達簡政便民,得依本部104年5月14日台內地字第1040416576號函釋,檢附信託內容變更相關文件簡併以1件塗銷信託登記辦理,併予敘明。
- May 22 Fri 2020 17:27
修正土地法第37條之1第3項及地政士法第49條、第50條有關為業認定事宜
修正103年10月15日內授中辦地字第1031301441號令第二點為「政府機關任用之公務人員因執行公務,有足資證明文件且未收取報酬,得免簽註切結。行政法人進用之人員因執行其組織法律所定業務範圍內之特定公共任務,有足資證明文件且未收取報酬,亦同。」,自即日生效。
- May 22 Fri 2020 17:25
修正「土地登記規則」第34條、第35條規定有關祭祀公業法人辦理更名登記應附文件之解釋令
修正本部98年7月3日內授中辦地字第0980724822號令第2點第2項為:「應附文件:1、土地登記申請書。2、登記清冊(第6欄及第13欄應填寫更名後之名稱)。3、法人登記證書及代表人資格證明文件影本。4、祭祀公業法人不動產清冊影本。5、扣繳單位統一編號編配通知書影本。」,自108年12月16日起生效。
- May 22 Fri 2020 00:21
非都市土地四種建地說明
- May 22 Fri 2020 00:16
合法工廠申請,一般農業區可變更丁種建築用地
- May 22 Fri 2020 00:06
申請特定地區變更編定為丁種建築用地資格?
一、依「經濟部公告特定地區整體變更編定為丁種建築用地興辦事業計畫審查作業要點」第2點
及「經濟部公告特定地區個別變更編定為丁種建築用地興辦事業計畫審查作業要點」第2點規定
略以:
(一)申請人位於依工廠管理輔導法第三十三條公告特定地區內,已補辦臨時工廠登記之低污染
事業興辦產業人,得提出興辦事業計畫,申請變更編定為丁種建築用地及適當使用地。
- May 18 Mon 2020 10:19
民法親屬篇的簡單概念
- May 16 Sat 2020 01:33
農業用地於農業發展條例89年修正施行前已興建農舍,該農業用地與農舍分屬不同所有權人,農舍申辦所有權移轉登記事宜
- May 16 Sat 2020 01:29
有關已興建農舍之共有農業用地,經鄉鎮市區公所調解委員會調解而當事人達成合意分割成立或直轄市縣(市)不動產糾紛調處委員會調處分割確定者,不得參照本部103年4月29日台內營字第1030804511號函示逕向地政機關申辦分割1案,請 查照。
台內營字第1040800966號
中華民國104年2月5日
- May 16 Sat 2020 01:16
有關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102年7月1日修正前已申請農舍之農業用地分割,及已興建農舍之耕地依農業發展條例第16條規定辦理分割者,其辦理解除套繪事宜乙案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02 年 12 月 24 日
發文字號:台內營字第 1020813101 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