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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本部98年7月3日內授中辦地字第0980724822號令第2點第2項為:「應附文件:1、土地登記申請書。2、登記清冊(第6欄及第13欄應填寫更名後之名稱)。3、法人登記證書及代表人資格證明文件影本。4、祭祀公業法人不動產清冊影本。5、扣繳單位統一編號編配通知書影本。」,自108年12月16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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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經紀人黃英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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