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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地主以設定地上權方式,將土地提供開發商(地上權人)在 該設定地上權的土地上興建房屋, 惟因契約或法令限制 ,開發商不得移轉興建完成房屋的所有權,乃採讓與房屋使用權方式供個人長期使用房屋 。

二 考量個人交易該等設定地上權方式的房屋使用權,雖屬權利交易性質,惟經濟實質與房屋交易類同,新制乃規定個人在 105 年 1 月 1 日以後取得是類房屋使用權,其交易視同房屋交易,應按新制規定課稅,並得享有自住房地及長期持有等租稅優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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