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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及營利事業自105 年 1 月 1 日起交易下列房屋、土地,應依新制規定課徵所得稅:
(一)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的房屋(不包括依農業發展條例申請興建的農舍及農業設施)、房屋及其坐落基地或依法得核發建造執照的土地。
(二)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日以設定地上權方式的房屋使用權(營利事業除外),亦適用新制課稅規定。
(三)103年1月2日以後取得的房屋(不包括依農業發展條例申請興建的農舍及農業設施)、房屋及其坐落基地或依法得核發建造執照的土地,且該房屋土地的持有期間在2年以內者。
註:房屋及其坐落基地,不論係分別交易或合併交易,符合上開規定條件者,均屬新制課徵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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