讀民法是很多人的夢靨 尤其是國考生
很多人準備國考都會聽到王澤鑑的法律思維 這本民法書
其實第一次看 真的霧裡看花 看不太懂
但是第二次看 慢慢就會了解 其實你就會知道
這本書 是一本教導如何解答民法考題的書
民法考題解題方法 在書本上提出兩種解題方法
一種是歷史方法(依時間序列) 一種是請求權方法(以請求權為基礎)
亦可兩種方法併用
王老師受德國法學教育 德國法學教育著重在請求權問題之思考
所以 民法解題 現在也多以請求權方法為主要
首先針對請求權基礎來歸類民法條文 大致上可以歸類為以下幾種
一, 完全性法條 指一個具有構成要件及法律效果的規定 例如 民法第179條: 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 致他人受損害者, 應返還其利益
二,不完全性法條 有兩種類型: 一為定義性法條 一為補充性法條
定義性法條 例如民法第66條第一項: 稱不動產者, 謂土地及其定著物
民法第67條: 稱動產者, 為前條所稱不動產以外之物
補充性法條 在對於一個不確定法律概念 尤其是完全性法條所定的法律效果 予以明確化 加以補充
例如 民法第213條至第218條 關於損害賠償規定 係就民法第184條 第226條第一項所規定 " 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而設的補充規定 以確定損害賠償的方法及賠償範圍
三, 準用(引用), 擬制性規定
準用性規定 主要在於簡化條文 避免重覆 例如 民法第41條 : 法人清算之程序除本通則有規定外 準用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之規定
擬制性規定 主要在將關於某構成要件所設規定 適用於其他構成要件 其功能同於準用性規定 例如 民法第114條 法律行為經撤銷者 視為自始無效. 當事人知其得撤銷 或可得而知者 準用前條之規定
寫到這裡 不知道各位看官 對於民法的條文分類 是否有些許概念
日後再論述 王老師書上的兩種解題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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