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讀民法是很多人的夢靨   尤其是國考生

很多人準備國考都會聽到王澤鑑的法律思維  這本民法書

其實第一次看  真的霧裡看花   看不太懂

但是第二次看  慢慢就會了解  其實你就會知道

這本書  是一本教導如何解答民法考題的書

 

民法考題解題方法  在書本上提出兩種解題方法

一種是歷史方法(依時間序列)   一種是請求權方法(以請求權為基礎)

亦可兩種方法併用

王老師受德國法學教育  德國法學教育著重在請求權問題之思考

所以  民法解題  現在也多以請求權方法為主要

 

首先針對請求權基礎來歸類民法條文  大致上可以歸類為以下幾種

一, 完全性法條  指一個具有構成要件及法律效果的規定  例如  民法第179條: 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 致他人受損害者, 應返還其利益

二,不完全性法條  有兩種類型: 一為定義性法條  一為補充性法條

     定義性法條  例如民法第66條第一項:  稱不動產者, 謂土地及其定著物

                               民法第67條:  稱動產者, 為前條所稱不動產以外之物

     補充性法條  在對於一個不確定法律概念 尤其是完全性法條所定的法律效果  予以明確化  加以補充

                        例如 民法第213條至第218條  關於損害賠償規定  係就民法第184條 第226條第一項所規定 " 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而設的補充規定 以確定損害賠償的方法及賠償範圍

三, 準用(引用), 擬制性規定

     準用性規定  主要在於簡化條文  避免重覆  例如  民法第41條 : 法人清算之程序除本通則有規定外  準用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之規定

     擬制性規定  主要在將關於某構成要件所設規定 適用於其他構成要件  其功能同於準用性規定  例如  民法第114條  法律行為經撤銷者  視為自始無效.  當事人知其得撤銷  或可得而知者  準用前條之規定

 

寫到這裡   不知道各位看官  對於民法的條文分類   是否有些許概念

 

日後再論述  王老師書上的兩種解題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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