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而言,依不同的標準,物權的分類如下:
一、以物權效力範圍為標準,可分為:
(1)所有權:可以完全支配標的物的物權。
(2)限定物權:只能在特定範圍內支配標的物的物權。
民法物權編所規定的八種物權中,除所有權外,其餘均屬限定物權。
一般而言,依不同的標準,物權的分類如下:
一、以物權效力範圍為標準,可分為:
(1)所有權:可以完全支配標的物的物權。
(2)限定物權:只能在特定範圍內支配標的物的物權。
民法物權編所規定的八種物權中,除所有權外,其餘均屬限定物權。
法定優先承買權就是由法律規定優先於其他承買人而先買之權力。其中又可分為具一般債權效力的共有人優先承買權,以及具有相對物權效力的基地承租人優先承買權、耕地優先承買權等。因此房地買賣時,應確實查明有無優先承買權存在,否則出賣人須負損害賠償責任 ,甚至導致買賣契約無效,不動產移轉登記有被塗銷之危險 。
(一)
我國民法物權編於民國98、99年大修法,新修正的物權如下共有八種,分別為:所有權、地上權、農育權、不動產役權、抵押權、質權、典權和留置權。
(二)
1.「所有權」是指在法令限制之範圍內,對物為全面支配的權利,並可排除他人之干涉(民法第765條)。關於所有權最重要的規定為民法第767條為了保護所有人之所有權而設的物上請求權,所有人對於無權占有或侵奪其所有物者,得請求返還;對於妨害其所有權者,得請求除去;有妨害其所有權之虞者,得請求防止。
1. 物權為為財產權: 物權之標的,乃「享受物之利益」,故屬財產權。
2. 物權為支配權: 物權得直接支配標的物,故為支配權。「支配」是指依權利人之意思,對物管領處分;
某甲所有就座落台北市大安區和平東路二段一○九巷某房地於民國五十年二月二十五日出售於乙女並辦畢產權登記在案。
近來有個當事人在整理遺產時,意外發現一張陳舊的借據及抵押權狀,原來父親生前曾經借了一大筆錢給他的朋友,雖然有設定抵押權,但礙於朋友的交情一直沒有催討債務,就這麼拖過了15年,當事人去請他返還過去債務,父親的那位朋友卻稱早已超過15年了,已經消滅時效了,所以拒絕返還。
難道,超過15年的債務真的不能請求返還嗎?
債權人為避免債務人不清償債務之損失,往往會要求債務人提供抵押物,並設定抵押。但是當債務人逾期未清償債務時,抵押權人往往需向法院請求拍賣抵押物,以拍得之價金抵債,不僅徒增訴訟勞費且曠日費時。此時,抵押權人可否與債務人約定,當債務逾期未償時,直接以抵押物抵償債務,而不透過法院拍賣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