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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物權編,規定了八種物權以及占有。
完全物權與定限物權 以對於標的物之支配範圍為區別標準,可以把物權分為「完全物 權」以及「定限物權」。
所有權對於物有全面支配的權利,所以是完 全物權。
定限物權則只能在特定的範圍內支配標的物;所有權之外的 其他物權,都屬於定限物權。
用益物權與擔保物權 定限物權依照支配內容的不同,又可以分為「用益物權」及「擔 保物權」。
凡是以「物的利用價值」為內容的,是用益物權。
例如地上權就是以「使用他人的土地」,在他人土地上擁有建築物或工作物 的權利 。
至於以「物的交換價值」為內容的,是擔保物權。
例如抵押權,就是以不動產的價值作為擔保債權之用 。
不動產物權、動產物權與權利物權 以物權所存在的標的物為區別,存於不動產上的物權是「不動產 物權」,存於動產上的物權是「動產物權」,存於權利上的物權就是 「權利物權」。
例如抵押權只能存在於不動產上,是一種不動產物 權;質權則只能存在於動產上,因此是一種動產物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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