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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很多 資深地政士的觀念中

未辦保存登記建物   (屋齡五十年以上)   在所有權人繼承之後   通常忽略   不辦理房屋稅籍繼承登記

這個在105年1月1日  實施房地合一稅之後   是否仍可以繼續沿用這觀念呢

 

答案是否

 

回到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     不動產說明書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中

成屋部分   即提到      領有建物權狀之房屋   或    未辦保存登記之房屋  (使用執照   或  房屋稅籍)     

 

為何如此規定呢?

主要是要讓買受人知道   產權歸屬     出售人是否有權出售該標的

未辦保存登記之房屋   即存在地上權

 

房屋拆除滅失    若已經領有使用執照  或  設有房屋稅籍

需使用執照所有權人  或房屋稅籍所有權人    申報滅失

否則即存在民法上地上權之疑慮  與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之責

 

因此房地合一稅申報時   不申報房屋部分的取得成本   除了增加獲利外   並無任何助益

更會引起不必要的買賣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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