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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很多 資深地政士的觀念中
未辦保存登記建物 (屋齡五十年以上) 在所有權人繼承之後 通常忽略 不辦理房屋稅籍繼承登記
這個在105年1月1日 實施房地合一稅之後 是否仍可以繼續沿用這觀念呢
答案是否
回到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 不動產說明書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中
成屋部分 即提到 領有建物權狀之房屋 或 未辦保存登記之房屋 (使用執照 或 房屋稅籍)
為何如此規定呢?
主要是要讓買受人知道 產權歸屬 出售人是否有權出售該標的
未辦保存登記之房屋 即存在地上權
房屋拆除滅失 若已經領有使用執照 或 設有房屋稅籍
需使用執照所有權人 或房屋稅籍所有權人 申報滅失
否則即存在民法上地上權之疑慮 與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之責
因此房地合一稅申報時 不申報房屋部分的取得成本 除了增加獲利外 並無任何助益
更會引起不必要的買賣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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