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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權之物上請求權可分為
所有物返還請求權(民§767 I 前段)、
所有權妨害 排除請求權(民§767 I 中段)
與所有權妨害防止請求權(民§767 I 後段)。
考試中最常測驗者為所有物返還請求權與所有權妨害排除請求權,以「拆屋還地」之請求而言,拆屋之請求權基礎為所有權妨害排除請求權,還地之請求權基礎則為所有物返還請求權。
所有物返還請求權之要件有二:請求權人為所有人、相對人為無權占有。
是否為所有人之爭點,常出現在非依法律行為取得不動產物權之情形;
而相對人是否有權占有,爭點常出在本於債權之占有,而涉及債權相對性與占有連鎖之問題。
司法院於107年12月14日公布釋字第771號:「繼承回復請求權與個別物上請求權係屬真正繼承人分別獨立而併存之權利。繼承回復請求權於時效完成後,真正繼承人不因此喪失其已合法取得之繼承權;其繼承財產如受侵害,真正繼承人仍得依民法相關規定排除侵害並請求返還。然為兼顧法安定性,真正繼承人依民法第767條規定行使物上請求權時,仍應有民法第125條等有關時效規定之適用。
於此範圍內,本院釋字第107號及第164號解釋,應予補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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