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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面文章中   有關未辦保存登記建物一文  可能實務上爭議較大  但是我個人還是提出個人見解供大家參考

105年1月1日  後取得不動產再交易   須依照所得稅法課徵房地交易所得稅   這個已經是無庸置疑

但是線上很多從業人員對於房地合一稅  仍無法清楚了解   申報程序   更遑論節稅規劃

 

首先   在交易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之房地  針對取得原因  大致上會分成  買賣  交換  贈與   繼承等

又可分類為有償對價取得   或無償取得

有償對價取得包括  買賣  有償交換   

無償取得包括 無對價交換  贈與  繼承等

 

其取得成本認列方式攸關是否繳納房地合一稅

 

舉個案例   在特種貨物稅課徵期間

有個屋主   委託出售未辦保存登記之房地

在成交前  買方要求了解是否有使用執照  或是舊有合法建物

經查詢   該房舍有使用執照但未辦理保存登記

後來成交

 

依據土地謄本前次移轉時間   滿兩年後送件過戶並順利交屋

 

約莫半年後   賣方告知  國稅局來函  要求說明

 

後來詳細了解   係因當初土地繼承過戶  與房屋稅籍證明過名   時間相差一週

 

因此  國稅局認為  未滿兩年移轉房地   須補徵特種貨物稅.......

 

類似情況   是否在房地合一稅課稅中仍然是如此認列呢

 

https://data3474kimo.pixnet.net/blog/post/228754613-%E6%9C%AA%E8%BE%A6%E4%BF%9D%E5%AD%98%E7%99%BB%E8%A8%98%E5%BB%BA%E7%89%A9%E4%B9%8B%E6%88%BF%E5%9C%B0%E5%90%88%E4%B8%80%E7%A8%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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