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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面文章中 有關未辦保存登記建物一文 可能實務上爭議較大 但是我個人還是提出個人見解供大家參考
105年1月1日 後取得不動產再交易 須依照所得稅法課徵房地交易所得稅 這個已經是無庸置疑
但是線上很多從業人員對於房地合一稅 仍無法清楚了解 申報程序 更遑論節稅規劃
首先 在交易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之房地 針對取得原因 大致上會分成 買賣 交換 贈與 繼承等
又可分類為有償對價取得 或無償取得
有償對價取得包括 買賣 有償交換
無償取得包括 無對價交換 贈與 繼承等
其取得成本認列方式攸關是否繳納房地合一稅
舉個案例 在特種貨物稅課徵期間
有個屋主 委託出售未辦保存登記之房地
在成交前 買方要求了解是否有使用執照 或是舊有合法建物
經查詢 該房舍有使用執照但未辦理保存登記
後來成交
依據土地謄本前次移轉時間 滿兩年後送件過戶並順利交屋
約莫半年後 賣方告知 國稅局來函 要求說明
後來詳細了解 係因當初土地繼承過戶 與房屋稅籍證明過名 時間相差一週
因此 國稅局認為 未滿兩年移轉房地 須補徵特種貨物稅.......
類似情況 是否在房地合一稅課稅中仍然是如此認列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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