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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交易新制課稅範圍的房屋土地,得減除的取得、改良及移轉費用有哪些? 不得自成交價額中減除的支出有哪些
一 個人 因 取得、改良及移轉 其所交易房屋、土地而支付的費用,均得自成交價額中 減除 ,包括 本次移轉 房屋、土地所支付的 必要費用,如仲介費、廣告費、清潔費、搬運費等,
但 不包括依土地稅法規定繳納的土地增值稅  。

二 個人出售房屋、土地,因遲延交付,依契約約定支付予承買人的違約金,亦屬交易房屋、土地所支付的費用,得自成交價額中減除。

三 但 個人取得房屋、土地所有權後,所繳納的房屋稅、地價稅、 管理費、 清潔 費、金融機構借款利息等, 係 屬使用 房屋、土地
期間的相對代價,不得列為 費用 減除。

註:倘前次移轉屬依土地稅法規定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而本次移轉個人依規定課徵土地增值稅者,本次交易未自房屋、土地交易所得減除之土地漲價總數額部分所繳納之土地增值稅,得於計算該房屋、 土地交易所得或損失時列為費用減除,且該得減除之土地增值稅,應以本次交易繳納之全部土地增值稅,按其未自房屋、土地交易所得減除之土地漲價總數額占本次交易依規定計算之全部漲價總數額之比例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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