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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交易新制課稅範圍的房屋、土地除原始取得成本外, 還有哪些支出亦可以列入房屋、土地的成本?
一 個人交易房屋、土地,除房屋、土地的原始取得成本,得自成交價額中減除外,如有下列支出並提示證明文件者,亦得包含於成本中減除:
1.購入房屋、土地達可供使用狀態前支付的必要費用(如契稅、印花稅、代書費、規費、公證費、仲介費等),及於購入房屋、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完成前,向金融機構借款的利息。
2.取得房屋後,於使用期間支付能增加房屋價值或效能且非2年內所能耗竭的增置、改良或修繕費。(參考所得稅法)
二 個人交易房屋、土地,於持有期間為改良土地已支付的下列費用, 符合土地稅法第 31 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 5 1 條規定者 可參據土地增值稅繳款書上 的 「土地改良費用」
亦 得自成交價額中減除 :
1.改良土地費用
2.工程受益費
3.土地重劃負擔總費用
4.因土地使用變更而無償捐贈作為公共設施用地其捐贈土地之公告現值總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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