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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配偶原自第 3 人出價取得者 例如買賣,為配偶間第 1 次相互贈與前的原始取得成本。
二 配偶原自第 3 人繼承或受贈者,為繼承時或配偶原自第三人受贈時的房屋評定現值及公告土地現值按政府發布之消費者物價指數調整後的價值。
三 舉例說明,龔太太 於 105 年 7 月 1 日購入房地 成本 800萬元 )),並於 107 年 6 月 30 日將該房地贈與配偶龔先生 贈與時的房屋評定現值與公告土地現值合計為 500 萬元 沒課贈與稅, 龔先生於 110 年 6 月 3 0 日出售 該房地時 ,應以龔太太原始取得日 (105 年 7 月 1 日 為取得日, 並以龔太太原始取得成本 (800 萬元 為 成本,據以計算新制交易所得及持有期間 (105 年 7 月 1 日至 110 年 6 月 30 日,計 5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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