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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而言,依不同的標準,物權的分類如下:
一、以物權效力範圍為標準,可分為:
    (1)所有權:可以完全支配標的物的物權。
    (2)限定物權:只能在特定範圍內支配標的物的物權。

    民法物權編所規定的八種物權中,除所有權外,其餘均屬限定物權。


二、以物權客體為標準,可分為不動產物權、動產物權與權利物權。
 

三、以物權的目的為標準,可分:
    (1)用益物權:以標的物的使用收益為目的的物權,例如地上權、不動產役權。
    (2)擔保物權:以擔保債務的履行為目的的物權,例如抵押權、質權、留置權。
 

四、以權利發生原因為標準,可分:
    (1)意定物權:依當事人的意見而成立者,例如抵押權的設定。
    (2)法定物權:由法律規定而成立者,例如留置權、法定地上權(民法876條)、法定抵押權(民法513條)。
 

五、以能否獨立存在為標準,可分:
   (1)主物權:不是從屬於他種權利者,除擔保物權及不動產役權外,其餘均屬之。
   (2)從物權:從屬於他種權利者,例如擔保物權(從屬於債權)、不動產役權(從屬於需役不動產的所有權)。
 

  物權法定主義   為保護交易的安全及維持社會經濟制度,民法對於物權的種類及內容,採法定主義(物權法定主義)。即指除本法或其他法律有規定外,物權是不得自由創設的(民法757條)。

物權編所規定的物權,共計有所有權、地上權、農育權、不動產役權、抵押權、質權、典權、留置權八種。而「占有」通常是指一種事實狀態,而不是權利。至於其他法律規定的物權,例如礦業權(礦業法12條)即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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