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地主以設定地上權方式,將土地提供開發商(地上權人)在 該設定地上權的土地上興建房屋, 惟因契約或法令限制 ,開發商不得移轉興建完成房屋的所有權,乃採讓與房屋使用權方式供個人長期使用房屋 。
二 考量個人交易該等設定地上權方式的房屋使用權,雖屬權利交易性質,惟經濟實質與房屋交易類同,新制乃規定個人在 105 年 1 月 1 日以後取得是類房屋使用權,其交易視同房屋交易,應按新制規定課稅,並得享有自住房地及長期持有等租稅優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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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農舍或農業設施
個人及營利事業出售 依農業發展條例申請興建的農舍 或 農業設施 不論何時取得、出售,均按舊制規定,僅就房屋部分計算財產交易所得,課徵綜合所得稅。
二 農地
個人及營利事業出售的農地,如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 37 條及第 38 條之 1 規定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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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及營利事業自105 年 1 月 1 日起交易下列房屋、土地,應依新制規定課徵所得稅:
(一)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的房屋(不包括依農業發展條例申請興建的農舍及農業設施)、房屋及其坐落基地或依法得核發建造執照的土地。
(二)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日以設定地上權方式的房屋使用權(營利事業除外),亦適用新制課稅規定。
(三)103年1月2日以後取得的房屋(不包括依農業發展條例申請興建的農舍及農業設施)、房屋及其坐落基地或依法得核發建造執照的土地,且該房屋土地的持有期間在2年以內者。
註:房屋及其坐落基地,不論係分別交易或合併交易,符合上開規定條件者,均屬新制課徵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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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 年元月一日起實施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制度,房屋及土地出售時,應計算房屋、土地全部實際獲利,並減除已課徵土地增值稅的土地漲價總數額後,就餘額部分課徵所得稅,使房地交易
所得按實價課稅,達到租稅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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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本痞客幫內的文章 ( 寫於2013 )
均已經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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