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他共有人之應有部分經法院或行政執行分署囑託查封、假扣押、假處分、暫時處分、破產登記或因法院裁定而為清算登記者,登記機關應依土地登記規則第一百四十一條規定徵詢原囑託或裁定機關查明有無妨礙禁止處分之登記情形,無礙執行效果者,應予受理登記,並將原查封、假扣押、假處分、暫時處分、破產登記或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事項予以轉載,登記完畢後通知原囑託或裁定機關及債權人;有礙執行效果者,應以書面敘明理由及法令依據,駁回登記之申請。
- 3月 16 週一 202015:18
共有土地之應有部分經限制登記者,他共有人得否依土地法第34條之1規定處分共有土地?
他共有人之應有部分經限制登記者,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他共有人之應有部分經法院或行政執行分署囑託查封、假扣押、假處分、暫時處分、破產登記或因法院裁定而為清算登記者,登記機關應依土地登記規則第一百四十一條規定徵詢原囑託或裁定機關查明有無妨礙禁止處分之登記情形,無礙執行效果者,應予受理登記,並將原查封、假扣押、假處分、暫時處分、破產登記或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事項予以轉載,登記完畢後通知原囑託或裁定機關及債權人;有礙執行效果者,應以書面敘明理由及法令依據,駁回登記之申請。
(一)他共有人之應有部分經法院或行政執行分署囑託查封、假扣押、假處分、暫時處分、破產登記或因法院裁定而為清算登記者,登記機關應依土地登記規則第一百四十一條規定徵詢原囑託或裁定機關查明有無妨礙禁止處分之登記情形,無礙執行效果者,應予受理登記,並將原查封、假扣押、假處分、暫時處分、破產登記或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事項予以轉載,登記完畢後通知原囑託或裁定機關及債權人;有礙執行效果者,應以書面敘明理由及法令依據,駁回登記之申請。
- 1月 04 週六 202023:30
限制登記作業補充規定
- 12月 31 週二 201916:34
105年第5次「台南市政府建造執照及雜項執照簽證項目抽查復核小組」會議紀錄--提案6
主旨:
有關本市實施區域計畫特定農業區、一般農業區之甲種建築用地及都市計畫農業區建地目之土地,其建築總樓地板面積六百六十平方公尺以下且非供公眾使用之建築基地如申請建築時,若建築基地前方臨接水利主管關機管轄之溝渠,是否於建照申請時即應檢附版橋同意書疑義,詳如說明,提請討論。(提案人:臺南市建築師公會)
說明:
一、本市實施區域計畫特定農業區、一般農業區之甲種建築用地及都市計畫農業區建地目之土地,其建築總樓地板面積六百六十平方公尺以下且非供公眾使用之建築基地申請建築時,依據「臺南市建築管理自治條例」第三條第四項規定免臨接道路;同法第五項亦規定基地進出通路由土地所有權人、起造人自行解決;即建築基地是否臨接建築線非為建照准駁之依據。
二、另本市「臺南市建造執照及雜項執照簽證項目抽查復核小組」103年度第3次會議提案四亦曾就本市自用農舍及農業設施建築物申請建照,如前方臨接水溝渠時,依據決議第(三)款規定略以:「…於建造執照核准時,須註記「起造人應於請領使用執照前另案向嘉南農田水利會申請版橋通行使用同意書即排放許可」,免作為建造(含開工)審查准駁之依據。」。
三、本案旨揭建築基地與自用農舍及農業設施同為「臺南市建築管理自治條例」第三條第三、四項規定免臨接道路;有關前揭基地申請建照若前方臨接水利溝渠者,建議參照「臺南市建造執照及雜項執照簽證項目抽查復核小組」103年度第3次會議提案四決議辦理。
有關本市實施區域計畫特定農業區、一般農業區之甲種建築用地及都市計畫農業區建地目之土地,其建築總樓地板面積六百六十平方公尺以下且非供公眾使用之建築基地如申請建築時,若建築基地前方臨接水利主管關機管轄之溝渠,是否於建照申請時即應檢附版橋同意書疑義,詳如說明,提請討論。(提案人:臺南市建築師公會)
說明:
一、本市實施區域計畫特定農業區、一般農業區之甲種建築用地及都市計畫農業區建地目之土地,其建築總樓地板面積六百六十平方公尺以下且非供公眾使用之建築基地申請建築時,依據「臺南市建築管理自治條例」第三條第四項規定免臨接道路;同法第五項亦規定基地進出通路由土地所有權人、起造人自行解決;即建築基地是否臨接建築線非為建照准駁之依據。
二、另本市「臺南市建造執照及雜項執照簽證項目抽查復核小組」103年度第3次會議提案四亦曾就本市自用農舍及農業設施建築物申請建照,如前方臨接水溝渠時,依據決議第(三)款規定略以:「…於建造執照核准時,須註記「起造人應於請領使用執照前另案向嘉南農田水利會申請版橋通行使用同意書即排放許可」,免作為建造(含開工)審查准駁之依據。」。
三、本案旨揭建築基地與自用農舍及農業設施同為「臺南市建築管理自治條例」第三條第三、四項規定免臨接道路;有關前揭基地申請建照若前方臨接水利溝渠者,建議參照「臺南市建造執照及雜項執照簽證項目抽查復核小組」103年度第3次會議提案四決議辦理。
- 12月 31 週二 201916:32
水道加蓋版橋申請
1.土地登記簿謄本、地籍圖謄本(包括相關之水利用地及私有地,限3個月內)。
2.土地所有權人同意書(自有或市政府有免附)。
3.使用地點位置圖、工程施工設計圖說。
4.切結書。
5.申請書及附件乙式3份
2.土地所有權人同意書(自有或市政府有免附)。
3.使用地點位置圖、工程施工設計圖說。
4.切結書。
5.申請書及附件乙式3份
- 12月 31 週二 201916:30
103年第9次「台南市政府建造執照及雜項執照簽證項目抽查復核小組」會議紀錄--縣公會提案6
主旨:
本案申請建築基地為鄉村區乙種建築用地,基地與建築線間夾有水利用地,其土地所有權人為該建築基地所有。經水利局相關單位會勘後已無水利需求,現正辦理廢水公告中,得否准許依現況使用連接建築線申請建築許可,但該水利用地不計入本案建蔽率及容積率?提請討論。(提案人:社團法人臺南縣建築師公會)
說明:
本案申請建築基地為鄉村區乙種建築用地,基地與建築線間夾有水利用地,其土地所有權人為該建築基地所有。經水利局相關單位會勘後已無水利需求,現正辦理廢水公告中,得否准許依現況使用連接建築線申請建築許可,但該水利用地不計入本案建蔽率及容積率?提請討論。(提案人:社團法人臺南縣建築師公會)
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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