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tps://www.land.moi.gov.tw/law/resultdet3
- 7月 08 週三 202008:51
土地法函釋
- 7月 31 週五 202010:06
共有土地之分割權
民法第 823 條第 1 項賦予各共有人得隨時請求分割共有物之權利,此即通稱共有人共有物分割請求權。由此可見,各共有人得隨時請求分割共有物,以消滅共有關係。以下就共有人共有物分割請求權之意義、性質及目的研析如下:
ㄧ、共有土地分割之意義及性質:
ㄧ、共有土地分割之意義及性質:
- 7月 31 週五 202010:02
國私共有土地處理原則
遇到國有與私有共同持有一筆土地的處分時 國有土地的處分原則如下列條款 請參照https://law-out.mof.gov.tw/LawContent.aspx?id=FL036335
- 4月 19 週日 202001:17
共有土地,協議分割不成可訴請裁判分割
有些人為了投資或其他原因可能會和別人共同購買建地、農地或魚塭等不動產,而為了保障各自權利,也常會把所購土地登記為共有,但後來如有人想要單 獨擁有或出售部分土地時,便會希望將土地分割。
不過,並非每個人對於共有關係都很瞭解,而且對於有哪些方法能進行分割?是否必須打官司?打官司又要注意那些事,裁判費如何計算?等等問題,也多有疑問,藉此乃就分別共有關係及共有物分割等法律規定作一簡單介紹,以便讓讀者們能有更正確的認識。
不過,並非每個人對於共有關係都很瞭解,而且對於有哪些方法能進行分割?是否必須打官司?打官司又要注意那些事,裁判費如何計算?等等問題,也多有疑問,藉此乃就分別共有關係及共有物分割等法律規定作一簡單介紹,以便讓讀者們能有更正確的認識。
- 3月 16 週一 202015:26
共有土地共有人之優先購買權其立法意旨、行使要件及效力為何?試申述之。
依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第四項規定:「共有人出賣其應有部分時,他共有人得以同一價格共同或單獨優先承購。」茲依題旨分述如下:
(一)立法意旨:
(一)立法意旨:
- 2月 12 週三 202000:09
共有土地分割如何辦理?逕為分割、強制分割是什麼?
土地持分、土地分割是什麼意思?能夠申請土地貸款嗎?
所謂的土地貸款,即是以土地作為擔保品,抵押給金融機構申請貸款。而問題是,假如今天我們所擁有的土地產權並不完整,僅持有部分的土地產權,那麼還能夠申請貸款嗎?有必要通知其他所有人嗎?
所謂的土地貸款,即是以土地作為擔保品,抵押給金融機構申請貸款。而問題是,假如今天我們所擁有的土地產權並不完整,僅持有部分的土地產權,那麼還能夠申請貸款嗎?有必要通知其他所有人嗎?
- 2月 11 週二 202022:51
房屋稅籍分割
有民眾詢問甲、乙兩兄弟持分共有房屋乙棟,因房屋重新整修,將原有房屋分隔成A、B二棟房屋,並分別由兄弟二人各取得一棟(甲取得A棟、乙取得B棟),詢問該二棟房屋可否分別設立房屋稅籍?又應如何報繳契稅?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房屋稅之課徵應以整棟為課稅標的,同一門牌號碼之整棟樓房為同一人所有,各樓層自應合併設立稅籍核課房屋稅。但一人同時擁有大樓內數戶房屋,或一人擁有相鄰之數棟房屋,則不論各棟(戶)房屋是否各別辦妥所有權登記,均准予分別設立稅籍核定徵免房屋稅。故房屋分割後,可供獨立使用並具獨立出入口者,可至所轄稽徵機關申請分別設立房屋稅籍。
該處進一步說明,房屋分隔成二棟後,A、B二棟房屋之所有權仍維持甲、乙二人原持分共有關係者,無需報繳分割契稅。但如於分割稅籍後,甲取得A棟房屋,乙取得B棟房屋,則屬各共有人間以其共有持分互為交換取得各宗不動產產權,應由交換人各就「承受部分」申報繳納交換契稅,所稱「承受部分」,應不包括交換後取得不動產之原持分部分在內。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房屋稅之課徵應以整棟為課稅標的,同一門牌號碼之整棟樓房為同一人所有,各樓層自應合併設立稅籍核課房屋稅。但一人同時擁有大樓內數戶房屋,或一人擁有相鄰之數棟房屋,則不論各棟(戶)房屋是否各別辦妥所有權登記,均准予分別設立稅籍核定徵免房屋稅。故房屋分割後,可供獨立使用並具獨立出入口者,可至所轄稽徵機關申請分別設立房屋稅籍。
該處進一步說明,房屋分隔成二棟後,A、B二棟房屋之所有權仍維持甲、乙二人原持分共有關係者,無需報繳分割契稅。但如於分割稅籍後,甲取得A棟房屋,乙取得B棟房屋,則屬各共有人間以其共有持分互為交換取得各宗不動產產權,應由交換人各就「承受部分」申報繳納交換契稅,所稱「承受部分」,應不包括交換後取得不動產之原持分部分在內。
- 1月 25 週六 202023:03
契稅課徵時機
課徵時機(契2、契11)
1.不動產之買賣、承典、交換、贈與、分割或因占有而取得所有權者,均應申報繳納契稅。但在開徵土地增值稅區域之土地,免徵契稅。
2.依法領買或標購公產及向法院標購拍賣之不動產者,仍應申報繳納契稅。
1.不動產之買賣、承典、交換、贈與、分割或因占有而取得所有權者,均應申報繳納契稅。但在開徵土地增值稅區域之土地,免徵契稅。
2.依法領買或標購公產及向法院標購拍賣之不動產者,仍應申報繳納契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