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普通抵押權與最高限額抵押權
普通抵押權 先有被擔保的債權 而後為抵押權的登記 債權已屆清償期未受清償即可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
最高限額抵押權 先登記抵押權 登記後是否有債權 光就設定抵押權的文件無從判斷 因此 此種抵押權聲請拍賣時 須提出債權的證明文件(例如退票的支票 借據 送貨單 統一發票等) 若抵押人對債權數額有爭執 抵押權人需提確認之訴 經判決勝訴確定後才可拍賣抵押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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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普通抵押權與最高限額抵押權
普通抵押權 先有被擔保的債權 而後為抵押權的登記 債權已屆清償期未受清償即可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
最高限額抵押權 先登記抵押權 登記後是否有債權 光就設定抵押權的文件無從判斷 因此 此種抵押權聲請拍賣時 須提出債權的證明文件(例如退票的支票 借據 送貨單 統一發票等) 若抵押人對債權數額有爭執 抵押權人需提確認之訴 經判決勝訴確定後才可拍賣抵押物
所謂的「最高限額抵押權」,就是抵押人跟債權人間約定債權人對債務人就現在或將來可能發生最高限額內之不特定債權,就抵押物賣得價金得優先受償。此部分在實務上沿用甚久,民法於民國96年3月28日增訂於881條之1以下。 最高限額抵押權和一般抵押權最大的不同在於,一般抵押權是針對現在發生之債權,而且只能持續清償置完畢為止,若於抵押權存續期間要再增借,則需設定第二順位抵押權;而最高限額抵押權除現在發生之債權外,並包含將來所發生之債權,且在最高限額抵押權之範圍及存續期間內,皆可繼續增借。 例如: 甲以自己所有之市值600萬房屋作為抵押向乙銀行設定最高限額抵押權500萬元,若是甲清償2年後債務剩餘250萬,則甲可在不超過最高限額抵押權之250萬範圍內(500-250),向乙銀行繼續借貸,而不須再重新設定第二順位底抵押權借貸。 另最高限額抵押權所謂的「最高」,目前實務上是採債權最高限額,即包含本金、利息、違約金等在內。一般銀行實務操作上,都是給抵押人一本存簿,由抵押人在最高限額之範圍內,自行提領借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