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限制行為能力人乙將甲借其觀賞玩耍之線上遊戲一組,未經甲之同意即出售於善意不知情之丙,並即依讓與合意而交付之。

問:乙丙間之買賣契約以及讓與標的物之物權契約,效力如何?

 

【分析】
一、中性行為:
       通說認為,限制行為能力人所為之法律行為,如果與其自身無涉,該法律行為既未給予限制行為能力人利益,也未使其蒙受不利益,而是對第三人發生效力,則對限制行為能力人是一個「無損益」的行為。該行為對限制行為能力人既非有利又非不利,無須再得法定代理人同意。

二、中性行為的四種典型:
     (一)限制行為能力人的代理行為。
     (二)限制行為能力人經有權利人同意而為之處分行為。
     (三)無權處分他人之物之處分行為,而第三人善意取得者,該處分行為有效。
     (四)限制行為能力人行使選擇之債之給付指定權。

三、爭議類型:
       上述第三種是否屬於可不經法代同意即生效之中性行為,學說尚有爭論,通說認為此種情形,限制行為能力人雖無獲得利益,但也沒有直接的不利益,雖然限制行為能力人可能因此負擔損害賠償責任,但通說認為這是無權處分之法律行為而生的間接不利效果,並非法律行為直接之法律效果,故不影響該無權處分行為作為中性行為之性質。

四、進一步的問題:
       限制行為能力人未經法定代理人同意而無權處分他人之物,不僅構成無權處分他人之物而效力未定,亦構成未經法定代理人同意而效力未定。通說以為善意取得限制行為能力人無權讓與他人之物之效力,不會因為該善意取得人是自「未經法定代理人同意的限制行為能力人」受讓標的物而有所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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