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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將土地一筆以1000萬出典給乙    

乙以900萬轉典給丙

丙又以800萬轉典給丁

 

乙丙丁如仍有回贖權時

 

甲依民法第924條之1規定以最後典價向丁回贖時

乙之典權以及丙丁之轉典權均歸消滅

 

乙丙就自己與後手間各100萬元之典價差額  均得向甲請求返還

 

出典人甲並得分別為乙丙提存典價之差額各10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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