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民法規定,土地之共有人得隨時向法院請求分割,但不同地目的土地,在分割上亦有更細節性的規定,農地由其是如此。
為保護農地、使農地農用,對於農地興建建物有嚴格規定,例如農舍之面積不得逾座落農地面積之十分之一,而蓋有農舍的農地,如果經法院裁判分割,但分割後的土地,可能會使得農舍面積逾農地面積的十分之一,地政事務所可否受理登記?亦牽涉到農地套繪管制的問題。
套繪管制的意思?
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第12條第2項規定:「已申請興建農舍之農業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應於地籍套繪圖上,將已興建及未興建農舍之農業用地分別著色標示,未經解除套繪管制不得辦理分割。」所謂套繪就是指地政機關會將是否已興建農舍的農地,用不同的顏色著色,就是所謂的套繪管制,未經解除套繪管制,該農地就不得分割。
已興建農舍之農業用地經法院判決共有物分割確定,分割登記前是否須先解除套繪管制?
- 105年4月27日前可逕為登記,無須解除套繪
這個問題在105年前後有相當大的差異,依內政部103年4月29日台內營字第1030804511號函釋意旨:「已興建農舍之農業用地經法院判決共有物 分割 確定,自得檢附法院確定判決書,逕向地政機關申辦 分割 ,惟其套繪及解除套繪管制事項,仍須依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第12條第2項至第4項規定辦理。」 意即共有人可持法院確定判決向地政事務所辦理分割登記,無須解除套繪管制,但分割後之土地,仍然維持原套繪管制之顏色。
- 105年4月27日後須解除套繪後,始得辦理分割登記
但上開函釋,經內政部105年4月27日台內營字第1050804906號令廢止適用,係因法務部認為內政部上開見解有誤解法律之虞,雖然協議分割係辦理分割登記時生效、裁判分割係判決確定時生效,但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第12條第2項既然已明定「未經解除套繪管制不得辦理分割」,就是民法第824條所指「法令另有規定的分割限制」,故仍存在套繪管制,縱取得裁判分割確定判決,仍不得在解除套繪管制前,向地政事務所辦理分割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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