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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農舍或農業設施
個人及營利事業出售 依農業發展條例申請興建的農舍 或 農業設施 不論何時取得、出售,均按舊制規定,僅就房屋部分計算財產交易所得,課徵綜合所得稅。
二 農地
個人及營利事業出售的農地,如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 37 條及第 38 條之 1 規定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並經地方稅捐稽徵機關核准或認定者,
其土地交易所得免納所得稅,如屬土地交易損失 ,不適用個人土地交易損失減除及 自營利事業所得額中減除的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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