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拋棄繼承之方式如何? 設甲向乙貸款,已屆清償期,無力償還,適甲之父親丙病逝,留有遺產,甲卻拋棄繼承,該遺產由另一繼承人丁單獨繼承。請附理由說明乙可否以甲拋棄繼承有害其債權為由,依民法第244條規定聲請法院撤銷之。
A:(一)所謂拋棄繼承,指依法有繼承權之人於繼承開始時,依法定方式所為與繼承立於無關係地位之意思表示。拋棄繼承之方式,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3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拋棄繼承後,應以書面通知因其拋棄繼承而應為繼承之人(民1174)。
(二)債權人對於債務人所為有害債權之行為,得依民法第244條聲請法院予以撤銷之。其要件如下:
1、債務人之行為係無償行為時(客觀要件):
(1)須為債務人所為之有效法律行為
(2)須有害於債權人之權利:指債務人因其行為而陷於無資力、致其財產不足清償債務而言。
(3)債務人之行為非以財產為標的或僅有害於以給付特定物為標的之債權者不得撤銷(民第244條第三項)。所謂非以財產為標的之行為不得撤銷,例如結婚收養等身分行為、雖增加支出而影響債務人之清償能力,惟不得撤銷。
2、債務人之行為係有償行為時:
(1)須具備無償行為得撤銷之客觀要件
(2)須具備下列主觀要件:須債務人於行為時明知有損害於債權人之權利,且受益人於受益時明知有損害於債權人之權利。
本題債務人甲拋棄繼承,固可能影響對其債權人之償債能力,惟因拋棄繼承之性質屬於身分行為,甲所為者並非以財產為標的之行為,依民法第244條第3項規定債權人乙不得聲請法院撤銷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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