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甲有市價500A地之所有權,為避免債權人追債,遂與友人乙聯繫,約定兩人假裝做成買賣,辦畢所有權移轉登記,並交A地予乙。其後,乙將A地出賣給不知情揭情事的丙,並將A地移轉登記且交付給丙。試問:

  1. 何謂負擔行為?何謂處分行為?甲、乙間所為的負擔行為及處分行為效力為何?
  2. 乙、丙間的買賣契約是否有效?丙依法要如何才能取得A地所有權?(108)

A()1所謂負擔行為指當事人僅約定一定給付之法律行為亦即以發生債權債務關係為其內容之行為亦稱為債權行為或債務行為負擔行為包括契約行為(如買賣租賃)及單獨行為(如捐助)其主要特徵在於負擔行為使債務人負有給付義務惟物權尚未變動

2所謂處分行為指直接使某種權利發生變更或消滅的法律行為物權行為及準物權行為(例如債權讓與)均屬之處分行為包括契約行為(例如所有權移轉抵押權設定等)及單獨行為(如所有權拋棄)

3乙間所為的負擔行為及處分行為均因通謀虛偽意思表示而無效依民法第87條第一項規定表意人與相對人通謀而為虛偽意思表示者其意思表示無效但不得以對抗善意第三人題示甲將所有之A地與乙通謀虛偽做成買賣及所有權移轉登記其所為之負擔行為(買賣)及處分行為(所有權移轉登記)均屬無效故縱然完成移轉登記乙並未因而取得A地所有權

()1丙間的買賣契約仍屬有效按處分行為以處分人就該標的物有處分權能為要件否則將構成無權處分依民法第118條第一項規定,無權利人就權利標的物所為之處分,經有權利人之承認始生效力,故無權處分屬效力未定行為。反之,負擔行為僅使債權人取得特定請求權,行為人不以有處分權能為要件,故負擔行為不致發生無權處分之問題。

本題乙雖未取得A地所有權,惟乙、丙間的買賣契約屬負擔行為,行為人不以有處分權能為要件。故乙、丙間的買賣契約仍屬有效。

2、丙得依法取得A地所有權之方式如下:

(1)題示丙不知甲乙間有通謀虛偽買賣A地及移轉登記之情事,丙得依民法第87條第一項但書,通謀虛偽表示無效但不得以其無效對抗善意第三人之規定,主張其係善意第三人,甲乙間通謀虛偽買賣A地及移轉登記僅對甲乙無效,對丙而言仍屬有效,因此乙將A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給丙,屬有權處分,丙因而取得所有權。

(2)如乙未主張民法第87條第一項但書之保護,因乙並非A地之所有權人,其將A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給丙之處分行為屬無權處分,不生效力(民法第118條第一項),丙無法因乙之移轉登記取得所有權。惟另依民法第759條之一第二項不動產登記公信力之規定,因信賴不動產登記之善意第三人,已依法律行為為物權變動之登記者,其變動之效力不因原登記物權之不實而受影響。題示乙已將A地出賣給善意的丙並完成移轉登記,丙得依上開不動產登記公信力之保護,善意取得A地所有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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