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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土地重劃:經重劃之土地,於重劃後第一次移轉時,其土地增值稅減徵 40%。(平均地權條例§42)

 二、區段徵收:區段徵收之土地,以抵價地補償其地價者,免徵土地增值稅。 但領回抵價地後第一次移轉時,應以原土地所有權人實際領回抵價地之地 價為原地價,計算漲價總數額,課徵土地增值稅,並準用重劃後第一次移 轉時,其土地增值稅減徵40%。(平均地權條例§42)
 三、長期持有之優惠減徵如下: 
(一)持有土地年限超過二十年以上者,就其土地增值稅超過最低稅率 (即20%)部分減徵20%。 
(二)持有土地年限超過三十年以上者,就其土地增值稅超過最低稅率 (即20%)部分減徵30%。 
(三)持有土地年限超過四十年以上者,就其土地增值稅超過最低稅率 (即20%)部分減徵40%。(土稅§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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