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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權變動,即具有物權效力之法律效果之發生。民法上所稱「法律效 果」,指權利義務之得喪變更,因而,物權變動即「物權之得喪變更」。
一、物權變動之樣態
(一)物權之發生
權利人取得物權者,稱「物權之發生」。其樣態有二:
1.原始取得,又稱「固有取得」,指非依據他人既存之權利取得物權,乃 「從無到有」之取得。因事實行為取得物權者大抵屬之。
2.繼受取得,又稱「傳來取得」,指基於他人既存之權利而取得物權, 乃「從有到有」之取得。因法律行為而取得物權者(就他人之物設定物權,或受讓他人之物權)大抵屬之。
繼受取得又分為「概括繼受取得」與「特定繼受取得」,前者指繼受人概 括取得他人一切權利義務,如繼承(民§1148Ⅰ)之情形;後者指繼受人僅取 得特定權利義務,如受讓他人所有權之情形。 於原始取得,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標的物上既存之一切負擔 ,均因原始取 得而消滅。
(二)物權之消滅
物權與其主體分離者,稱「物權之消滅」。其樣態有二:
1.絕對消滅,即對任何人而言,特定物權均不復存在者,稱為「絕對消 滅」。例如,物權標的物滅失 ,或如地上權之塗銷。
2.相對消滅,即物權之移轉,指物權與原權利主體分離,但權利本身並未 消滅,而改屬於新權利主體。
(三)物權之變更
物權之變更,指物權不失其同一性,僅內容(權利主體、權利客體或其他 事項)有所變異。
二、物權變動之原因
物權之變動,有以法律行為為其原因者,亦有法律行為以外之原因者,如 事實行為、事實、法律之規定、法院判決、強制執行等。依其原因之不同,物權變動之要件與效力亦有不同之設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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