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物權乃直接支配特定物而享受其利益,並具有絕對性之財產權。
其內容詳述如下:

1. 物權為財產權: 物權之標的,乃「享受物之利益」,故屬財產權。
2. 物權為支配權: 物權得直接支配標的物,故為支配權。「支配」是指依權利人之意思,對物管領處分; 

「直接」是指其支配標的物時,他人之意思或行為不能介入。
3. 物權為絕對權: 物權具有「絕對性」(又稱對世性),物權人得對任何人主張其權利。


(二) 物權和債權之區別:
1. 債權的作用在於請求給付,性質上為請求權;  物權的作用在於支配特定物並享有利益,性質上為支配權。
2. 債權原則上無排他性,同一標的物上得同時成立多數內容相同之債權; 

   物權之效力則具有排他性,原則上採一物一權主義,在同一個標的物上不得有互不相容之多數物權存在。
3. 物權有優先性,內容並存之物權,成立在先者優先於成立在後者,故物權和債權競合時,原則上以物權為優先
4. 物權有追及力,物權人得基於物上請求權,追及物之所在而主張權利,債權則無。


(三) 物權法定主義,指物權之種類與內容,以法律規定者為限,當事人不得任意創設,民法§757設有明文:「物權除依法律或習慣外,不得創設。」其中,「法律」專指成文法,「習慣」指習慣法(習慣法須有反覆慣行、人民確信其有法律的效力、足供遵守之具體內容)

 

以上是債權與物權的基本比較

我們從事房屋仲介   必須清楚   債權與物權之區別   以免在法律上踩雷

 

物權與債權之區別

1. 物權,採「物權法定主義」,其種類、內容均依法律規定,不得自行約定。(民法第757條)
2. 債權,採「契約自由原則」,除有名契約外,其種類、內容均得自行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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