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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前天所發表代書流程基本 與代書流程(一)
接著下來 在來說說 代書流程中還有哪些應該注意的事項
也就是風險轉移中 有哪些風險
首先 簽約後 買賣雙方 因為買賣契約建立了民法上的債權債務關係
賣方負有移轉交付的責任 而買方負有給付價金的責任
這是最基本的概念
先就第一階段風險而言
12/20簽約 買方開立12/23到期的支票 交由代書簽收
代書於12/23存入履約保證專戶 請問 此時契約成立了嗎?
現在鮮少使用票據 但是 對於票據的觀念
房屋仲介業者還是必須要有的
12/23到期的支票 存入銀行後 需再經過交換 才能兌現
除非是存入開票銀行的帳戶 否則會有時間落差
遇到此一情形 通常買賣雙方會在簽約時約定 票據交換兌現後 買賣契約才正式成立
為何買賣雙方會如此約定呢
回到民法
若契約成立 賣方因為買方票據未兌現 需經過存證信函催告等程序 方能主張解除契約
一旦在催告期間內 另有買方願意購買時 賣方無法與下一位買方簽訂契約 避免一屋二賣
前面所說 雙方約定 票據兌現 契約成立 但是買賣雙方屬於何種狀態呢
一般而言 屬於買賣預約的狀態 就如同 收受訂金一般
預約成立 一旦買方票據無法兌現 那麼賣方可以主張沒收訂金 解除契約
這就是簽約階段時的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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