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0706修正版本
- 7月 28 週二 202011:15
農業主管機關同意農業用地變更使用審查作業要點
- 7月 12 週日 202016:49
債權行為與物權行為
債權行為(或稱為負擔行為)是指以發生債權債務關係為內容的行為。
在國家考試中常出現的債權行為,如雙方當事人締結買賣契約、贈與契約、互易契約、僱傭契約或承攬契約等,這些會在當事人間成立債權契約關係的法律行為就叫作債權行為。
在國家考試中常出現的債權行為,如雙方當事人締結買賣契約、贈與契約、互易契約、僱傭契約或承攬契約等,這些會在當事人間成立債權契約關係的法律行為就叫作債權行為。
- 7月 12 週日 202016:49
債權行為與物權行為
債權行為(或稱為負擔行為)是指以發生債權債務關係為內容的行為。
在國家考試中常出現的債權行為,如雙方當事人締結買賣契約、贈與契約、互易契約、僱傭契約或承攬契約等,這些會在當事人間成立債權契約關係的法律行為就叫作債權行為。
在國家考試中常出現的債權行為,如雙方當事人締結買賣契約、贈與契約、互易契約、僱傭契約或承攬契約等,這些會在當事人間成立債權契約關係的法律行為就叫作債權行為。
- 7月 06 週一 202011:07
釋字第 400 號 (J.Y.Interpretation No. 400)行政院關於有公用地役關係既成道路徵收限制之函釋,是否違憲?
解釋字號
釋字第 400 號 (J.Y.Interpretation No. 400)
解釋日期
民國 85年4月12日
解釋爭點
行政院關於有公用地役關係既成道路徵收限制之函釋,是否違憲?
解釋文
憲法第十五條關於人民財產權應予保障之規定,旨在確保個人依財產之存續狀態行使其自由使用、收益及處分之權能,並免於遭受公權力或第三人之侵害,俾能實現個人自由、發展人格及維護尊嚴。如因公用或其他公益目的之必要,國家機關雖得依法徵收人民之財產,但應給予相當之補償,方符憲法保障財產權之意旨。既成道路符合一定要件而成立公用地役關係者,其所有權人對土地既已無從自由使用收益,形成因公益而特別犧牲其財產上之利益,國家自應依法律之規定辦理徵收給予補償,各級政府如因經費困難,不能對上述道路全面徵收補償,有關機關亦應訂定期限籌措財源逐年辦理或以他法補償。若在某一道路範圍內之私有土地均辦理徵收,僅因既成道路有公用地役關係而以命令規定繼續使用,毋庸同時徵收補償,顯與平等原則相違。至於因地理環境或人文狀況改變,既成道路喪失其原有功能者,則應隨時檢討並予廢止。行政院中華民國六十七年七月十四日台六十七內字第六三○一號函及同院六十九年二月二十三日台六十九內字第二○七二號函與前述意旨不符部分,應不再援用。
理由書
本件確定終局判決係以行政院六十七年七月十四日台六十七內字第六三○一號函及同院六十九年二月二十三日台六十九內字第二○七二號函並未違反土地法第十四條規定為前提論據,上開函件既經聲請人具體指陳有牴觸憲法之疑義,應依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予以受理,合先說明。
釋字第 400 號 (J.Y.Interpretation No. 400)
解釋日期
民國 85年4月12日
解釋爭點
行政院關於有公用地役關係既成道路徵收限制之函釋,是否違憲?
解釋文
憲法第十五條關於人民財產權應予保障之規定,旨在確保個人依財產之存續狀態行使其自由使用、收益及處分之權能,並免於遭受公權力或第三人之侵害,俾能實現個人自由、發展人格及維護尊嚴。如因公用或其他公益目的之必要,國家機關雖得依法徵收人民之財產,但應給予相當之補償,方符憲法保障財產權之意旨。既成道路符合一定要件而成立公用地役關係者,其所有權人對土地既已無從自由使用收益,形成因公益而特別犧牲其財產上之利益,國家自應依法律之規定辦理徵收給予補償,各級政府如因經費困難,不能對上述道路全面徵收補償,有關機關亦應訂定期限籌措財源逐年辦理或以他法補償。若在某一道路範圍內之私有土地均辦理徵收,僅因既成道路有公用地役關係而以命令規定繼續使用,毋庸同時徵收補償,顯與平等原則相違。至於因地理環境或人文狀況改變,既成道路喪失其原有功能者,則應隨時檢討並予廢止。行政院中華民國六十七年七月十四日台六十七內字第六三○一號函及同院六十九年二月二十三日台六十九內字第二○七二號函與前述意旨不符部分,應不再援用。
理由書
本件確定終局判決係以行政院六十七年七月十四日台六十七內字第六三○一號函及同院六十九年二月二十三日台六十九內字第二○七二號函並未違反土地法第十四條規定為前提論據,上開函件既經聲請人具體指陳有牴觸憲法之疑義,應依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予以受理,合先說明。
- 7月 05 週日 202009:23
國土計畫之後農地的商機
國土計畫未來一年內會公布縣市版
那麼農地是否仍存在商機呢
那麼農地是否仍存在商機呢
- 6月 15 週一 202009:28
民法歷年修正條文及理由彙編
今天找到一個不錯的官方網頁
民法歷年修正條文及理由彙編
民法歷年修正條文及理由彙編
- 5月 28 週四 202017:46
何謂「意定監護」?
民法對於成年人監護,有監護宣告、輔助宣告,108年新增新規定「意定監護」的意義及作法。
1. 民法新增第1113-2條至第1113-10條有關成年人之「意定監護」制度,主要係以契約方式預先指定本人之監護人,在未來本人如果有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之情形時,就可以由法院裁定由當初本人自己選定的意定監護受任人來擔任自己的監護人。
1. 民法新增第1113-2條至第1113-10條有關成年人之「意定監護」制度,主要係以契約方式預先指定本人之監護人,在未來本人如果有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之情形時,就可以由法院裁定由當初本人自己選定的意定監護受任人來擔任自己的監護人。
- 5月 22 週五 202017:34
自益信託之委託人於信託關係存續中死亡,得由部分繼承人會同受託人辦理受益人變更為全體繼承人公同共有
內政部107年5月28日台內地字第1071303617號函
按自益信託之委託人死亡,如信託關係並未終止,應由其繼承人依法繳納遺產稅後,由全體繼承人會同受託人依土地登記規則第133條規定申辦信託內容變更登記,為本部93年7月26日內授中辦地字第0930010200號函釋有案。惟查信託關係之委託人於信託關係存續中死亡,其基於信託關係所生之權利,由其繼承人概括承受。是倘繼承人為辦理信託關係之受益人變更登記,乃係維持現有權利關係,其性質為保存行為,故依民法第831條規定準用第828條第2項規定,並準用同法第820條第5項規定,得由部分繼承人會同受託人辦理受益人變更為全體繼承人公同共有,爰補充上開本部解釋如主旨。
按自益信託之委託人死亡,如信託關係並未終止,應由其繼承人依法繳納遺產稅後,由全體繼承人會同受託人依土地登記規則第133條規定申辦信託內容變更登記,為本部93年7月26日內授中辦地字第0930010200號函釋有案。惟查信託關係之委託人於信託關係存續中死亡,其基於信託關係所生之權利,由其繼承人概括承受。是倘繼承人為辦理信託關係之受益人變更登記,乃係維持現有權利關係,其性質為保存行為,故依民法第831條規定準用第828條第2項規定,並準用同法第820條第5項規定,得由部分繼承人會同受託人辦理受益人變更為全體繼承人公同共有,爰補充上開本部解釋如主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