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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你要委託房屋仲介買賣房屋時   會簽訂委託銷售契約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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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甲所有就座落台北市大安區和平東路二段一○九巷某房地於民國五十年二月二十五日出售於乙女並辦畢產權登記在案。
嗣因乙女需款週轉,遂於民國五十五年一月十日向張郎借款新台幣(以下同)肆拾伍萬元正,並以前揭房地設定債權額扺押登記於張郎,債權擔保期限登記為不定期限,利息為每萬元每日三元。嗣因乙女欲移民定居美國,乃於六十一年七月十九日出售予胡女並辦畢產權移轉登記,惟前揭扺押權登記則未塗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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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來有個當事人在整理遺產時,意外發現一張陳舊的借據及抵押權狀,原來父親生前曾經借了一大筆錢給他的朋友,雖然有設定抵押權,但礙於朋友的交情一直沒有催討債務,就這麼拖過了15年,當事人去請他返還過去債務,父親的那位朋友卻稱早已超過15年了,已經消滅時效了,所以拒絕返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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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謂的「最高限額抵押權」,就是抵押人跟債權人間約定債權人對債務人就現在或將來可能發生最高限額內之不特定債權,就抵押物賣得價金得優先受償。此部分在實務上沿用甚久,民法於民國96年3月28日增訂於881條之1以下。
最高限額抵押權和一般抵押權最大的不同在於,一般抵押權是針對現在發生之債權,而且只能持續清償置完畢為止,若於抵押權存續期間要再增借,則需設定第二順位抵押權;而最高限額抵押權除現在發生之債權外,並包含將來所發生之債權,且在最高限額抵押權之範圍及存續期間內,皆可繼續增借。
例如:
甲以自己所有之市值600萬房屋作為抵押向乙銀行設定最高限額抵押權500萬元,若是甲清償2年後債務剩餘250萬,則甲可在不超過最高限額抵押權之250萬範圍內(500-250),向乙銀行繼續借貸,而不須再重新設定第二順位底抵押權借貸。
另最高限額抵押權所謂的「最高」,目前實務上是採債權最高限額,即包含本金、利息、違約金等在內。一般銀行實務操作上,都是給抵押人一本存簿,由抵押人在最高限額之範圍內,自行提領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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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從事房屋仲介工作   工作之餘   準備國考
很幸運的   不動產經紀人考試    在第二年(105)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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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擇,比努力更重要,千萬別在不對的地方找你要的東西。有時選擇不做什麼,比起選擇做什麼更重要,徐重仁曾說:「比成功更重要的是,做你自己有興趣、有能力,也肯努力去做的事。」
不要選擇一條你不喜歡的路,也別選擇一件不是你天賦專長的事情來做,失敗最常見的原因之一,就是在不對的地方找想要的東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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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9.261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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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4.598坪
總價1188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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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人為避免債務人不清償債務之損失,往往會要求債務人提供抵押物,並設定抵押。但是當債務人逾期未清償債務時,抵押權人往往需向法院請求拍賣抵押物,以拍得之價金抵債,不僅徒增訴訟勞費且曠日費時。此時,抵押權人可否與債務人約定,當債務逾期未償時,直接以抵押物抵償債務,而不透過法院拍賣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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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交易新制課稅範圍的房屋土地,得減除的取得、改良及移轉費用有哪些? 不得自成交價額中減除的支出有哪些
一 個人 因 取得、改良及移轉 其所交易房屋、土地而支付的費用,均得自成交價額中 減除 ,包括 本次移轉 房屋、土地所支付的 必要費用,如仲介費、廣告費、清潔費、搬運費等,
但 不包括依土地稅法規定繳納的土地增值稅  。
二 個人出售房屋、土地,因遲延交付,依契約約定支付予承買人的違約金,亦屬交易房屋、土地所支付的費用,得自成交價額中減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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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交易新制課稅範圍的房屋、土地除原始取得成本外, 還有哪些支出亦可以列入房屋、土地的成本?
一 個人交易房屋、土地,除房屋、土地的原始取得成本,得自成交價額中減除外,如有下列支出並提示證明文件者,亦得包含於成本中減除:
1.購入房屋、土地達可供使用狀態前支付的必要費用(如契稅、印花稅、代書費、規費、公證費、仲介費等),及於購入房屋、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完成前,向金融機構借款的利息。
2.取得房屋後,於使用期間支付能增加房屋價值或效能且非2年內所能耗竭的增置、改良或修繕費。(參考所得稅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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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配偶原自第 3 人出價取得者 例如買賣,為配偶間第 1 次相互贈與前的原始取得成本。
二 配偶原自第 3 人繼承或受贈者,為繼承時或配偶原自第三人受贈時的房屋評定現值及公告土地現值按政府發布之消費者物價指數調整後的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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