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來有個當事人在整理遺產時,意外發現一張陳舊的借據及抵押權狀,原來父親生前曾經借了一大筆錢給他的朋友,雖然有設定抵押權,但礙於朋友的交情一直沒有催討債務,就這麼拖過了15年,當事人去請他返還過去債務,父親的那位朋友卻稱早已超過15年了,已經消滅時效了,所以拒絕返還。
難道,超過15年的債務真的不能請求返還嗎?
首先,一般請求權消滅時效15年是規定在民法第125條,如果債權人的請求權已經消滅時效,債權本身雖然不消滅,但是債務人可以提出「時效抗辯」拒絕給付。
但是,有一個小例外,這項債權有設定「抵押權」時,雖然請求權已經時效消滅,債權人還是可以就抵押物取償!(民法第145條規定參照)
這時就有人會問啦,那這樣債務豈不是天荒地老,永遠無止息?
「當然不是。」
雖然依據前面說的民法第145條規定,債權人仍可就抵押物取償,但是抵押權存續期間是有限制的,如果消滅時效過後,再經過5年,還不實行抵押權,抵押權就消滅了,(民法第880條、第881-15條規定參照)
這時,除非債務人良心發現主動還你這筆錢,否則一輩子也別想要回來了!
總而言之,如果債權經過了15年,但未超過20年,雖然時效消滅,但還可以實行抵押權,請趕快回家確認自己的借據期限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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