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稅局進一步指出,納稅義務人105年1月1日以後繼承取得,且該房地係被繼承人於104年12月31日以前取得者,如符合個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設有戶籍,持有並實際居住連續滿6年且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者,課稅所得在新臺幣400萬元以下免稅,若依新制課稅較有利時,得選擇改按房地合一新制課稅。
自1999年六月踏入房地產領域
目前領有不動產經紀人 (106)南市字第00605號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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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Jan 08 Wed 2020 22: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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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售因繼承取得之房地,應依新制申報房地合一稅嗎?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105年1月1日以後交易於103年1月1日之次日至104年12月31日間繼承取得之房屋、土地,且納稅義務人及被繼承人持有期間合計在2年以內,或是105年以後交易因繼承取得,且被繼承人於104年12月31日以前取得之房地,非屬房地合一新制課徵範圍,僅須計算房屋部分之財產交易所得併入綜合所得總額,於交易所屬年度辦理結算申報。
國稅局進一步指出,納稅義務人105年1月1日以後繼承取得,且該房地係被繼承人於104年12月31日以前取得者,如符合個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設有戶籍,持有並實際居住連續滿6年且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者,課稅所得在新臺幣400萬元以下免稅,若依新制課稅較有利時,得選擇改按房地合一新制課稅。
國稅局進一步指出,納稅義務人105年1月1日以後繼承取得,且該房地係被繼承人於104年12月31日以前取得者,如符合個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設有戶籍,持有並實際居住連續滿6年且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者,課稅所得在新臺幣400萬元以下免稅,若依新制課稅較有利時,得選擇改按房地合一新制課稅。
- Jan 07 Tue 2020 0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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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月測試不主動轉發貼文
- Jan 06 Mon 2020 09: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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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e A Giver
- Jan 06 Mon 2020 0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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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地設置綠能設施 符合一定條件免繳地價稅
財政部近日核釋,依規定申請獲准設置綠能設施的農地,在符合「農地農用」前提下,該農地應課徵田賦,由於課徵田賦土地可免徵地價稅,在田賦目前停徵情形下,效果形同免稅。
財政部賦稅署表示,農業用地設置綠能設施,在有依「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申請,且取得容許使用證明文件,並經能源主管機關同意備案,以及符合農地農用原則等條件下,屬於現已停徵的田賦課徵範圍,因此可免繳地價稅。
賦稅署說明,因此,符合上述前提的農地,不論是在農業設施屋頂設置綠能設施,或是設置結合農業經營的地面型綠能設施,都可免繳地價稅。
賦稅署表示,此外,經過經濟部公告為嚴重地層下陷地區、屬不利農業經營農業用地,以及位於依法公告污染場址或管制區的農地,即使綠能設施因故無法與農業經營結合,在綠能設施用途仍與農業經營有關前提下,也可免繳地價稅。
財政部指出,此次發布解釋令,主要是將農地設置綠能設施的租稅規定解釋清楚,以利民眾遵循,盼有助能源安全、環境永續及綠色經濟發展均衡。
https://www.dot.gov.tw/ch/home.jsp?id=26&parentpath=0,9&mcustomize=taxnews_view.jsp&dataserno=201912180003&t=TaxNews&mserno=201707060001
- Jan 04 Sat 2020 23: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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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土地登記簿記載禁止處分登記土地可否准予建築房屋乙案,復請查照。
- Jan 04 Sat 2020 23: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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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處分登記
1.稅捐稽徵機關囑託
稅捐稽徵機關依稅捐稽徵法第24條 規定,囑託登記機關辦理禁止處分登記,無須經法院之裁定,其囑託禁止處分登記之標的應以已登記之土地或建物為限,否則應將無從受理之理由函復之。(第13點)
2.檢察官函請
檢察官函請登記機關辦理禁止處分登記,應予受理。(第14點)
3.公司於裁定重整前
公司於裁定重整前,法院囑託辦理保全處分登記,係屬土地登記規則第136條第2項所稱「其他依法律所為禁止處分」,應予受理。(第15點)
4.依強制執行法辦理
法院依強制執行法第116條規定禁止第三人不動產所有權移轉與債務人,係屬土地登記規則第136條第2項所稱「其他依法律所為禁止處分」,應據以辦理禁止處分登記,至第三人將不動產移轉與債務人以外之人者,非屬禁止之事項。(第16點)
5.再囑託登記
不動產經法院或行政執行分署囑託辦理限制登記後,同一法院或行政執行分署之檢察官或行政執行官再囑託為禁止處分登記,應予受理。(第17點Ⅱ)
6.資訊回覆
法院或行政執行分署囑託查封、假扣押、假處分或檢察官、稅捐稽徵機關函囑禁止處分信託財產,登記機關應於登記完畢後,將執行標的已辦理信託登記情形通知法院、行政執行分署、檢察官或稅捐稽徵機關。(第25點)
稅捐稽徵機關依稅捐稽徵法第24條 規定,囑託登記機關辦理禁止處分登記,無須經法院之裁定,其囑託禁止處分登記之標的應以已登記之土地或建物為限,否則應將無從受理之理由函復之。(第13點)
2.檢察官函請
檢察官函請登記機關辦理禁止處分登記,應予受理。(第14點)
3.公司於裁定重整前
公司於裁定重整前,法院囑託辦理保全處分登記,係屬土地登記規則第136條第2項所稱「其他依法律所為禁止處分」,應予受理。(第15點)
4.依強制執行法辦理
法院依強制執行法第116條規定禁止第三人不動產所有權移轉與債務人,係屬土地登記規則第136條第2項所稱「其他依法律所為禁止處分」,應據以辦理禁止處分登記,至第三人將不動產移轉與債務人以外之人者,非屬禁止之事項。(第16點)
5.再囑託登記
不動產經法院或行政執行分署囑託辦理限制登記後,同一法院或行政執行分署之檢察官或行政執行官再囑託為禁止處分登記,應予受理。(第17點Ⅱ)
6.資訊回覆
法院或行政執行分署囑託查封、假扣押、假處分或檢察官、稅捐稽徵機關函囑禁止處分信託財產,登記機關應於登記完畢後,將執行標的已辦理信託登記情形通知法院、行政執行分署、檢察官或稅捐稽徵機關。(第25點)
- Jan 04 Sat 2020 23: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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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謂「限制登記」?限制登記有哪幾種?
依土地登記規則第136條規定,土地法第78條第8款所稱限制登記,謂限制登記名義人處分其土地權利所為之登記。
限制登記,包括預告登記、查封、假扣押、假處分或破產登記,及其他依法律所為禁止處分之登記。
限制登記,包括預告登記、查封、假扣押、假處分或破產登記,及其他依法律所為禁止處分之登記。
- Jan 04 Sat 2020 2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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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登記作業補充規定
- Jan 01 Wed 2020 00: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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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仲介的代書流程介紹(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