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1999年六月踏入房地產領域 目前領有不動產經紀人 (106)南市字第00605號證書 有關房地交易 資產規劃等問題 請留言 或電洽 0965565658 或 0965565686 或 Line 0919198891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105年1月1日以後交易於103年1月1日之次日至104年12月31日間繼承取得之房屋、土地,且納稅義務人及被繼承人持有期間合計在2年以內,或是105年以後交易因繼承取得,且被繼承人於104年12月31日以前取得之房地,非屬房地合一新制課徵範圍,僅須計算房屋部分之財產交易所得併入綜合所得總額,於交易所屬年度辦理結算申報。


國稅局進一步指出,納稅義務人105年1月1日以後繼承取得,且該房地係被繼承人於104年12月31日以前取得者,如符合個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設有戶籍,持有並實際居住連續滿6年且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者,課稅所得在新臺幣400萬元以下免稅,若依新制課稅較有利時,得選擇改按房地合一新制課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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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人力銀行  在前兩年  發起了  一場以幫助為名的社會運動    一系列分享  講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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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近日核釋,依規定申請獲准設置綠能設施的農地,在符合「農地農用」前提下,該農地應課徵田賦,由於課徵田賦土地可免徵地價稅,在田賦目前停徵情形下,效果形同免稅。
 
財政部賦稅署表示,農業用地設置綠能設施,在有依「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申請,且取得容許使用證明文件,並經能源主管機關同意備案,以及符合農地農用原則等條件下,屬於現已停徵的田賦課徵範圍,因此可免繳地價稅。
 
賦稅署說明,因此,符合上述前提的農地,不論是在農業設施屋頂設置綠能設施,或是設置結合農業經營的地面型綠能設施,都可免繳地價稅。
 
賦稅署表示,此外,經過經濟部公告為嚴重地層下陷地區、屬不利農業經營農業用地,以及位於依法公告污染場址或管制區的農地,即使綠能設施因故無法與農業經營結合,在綠能設施用途仍與農業經營有關前提下,也可免繳地價稅。
 
財政部指出,此次發布解釋令,主要是將農地設置綠能設施的租稅規定解釋清楚,以利民眾遵循,盼有助能源安全、環境永續及綠色經濟發展均衡。
 
https://www.dot.gov.tw/ch/home.jsp?id=26&parentpath=0,9&mcustomize=taxnews_view.jsp&dataserno=201912180003&t=TaxNews&mserno=20170706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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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函 75.03.20.台內營字第393344號
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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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稅捐稽徵機關囑託

稅捐稽徵機關依稅捐稽徵法第24條 規定,囑託登記機關辦理禁止處分登記,無須經法院之裁定,其囑託禁止處分登記之標的應以已登記之土地或建物為限,否則應將無從受理之理由函復之。(第13點)

2.檢察官函請

檢察官函請登記機關辦理禁止處分登記,應予受理。(第14點)

3.公司於裁定重整前

公司於裁定重整前,法院囑託辦理保全處分登記,係屬土地登記規則第136條第2項所稱「其他依法律所為禁止處分」,應予受理。(第15點)

4.依強制執行法辦理

法院依強制執行法第116條規定禁止第三人不動產所有權移轉與債務人,係屬土地登記規則第136條第2項所稱「其他依法律所為禁止處分」,應據以辦理禁止處分登記,至第三人將不動產移轉與債務人以外之人者,非屬禁止之事項。(第16點)

5.再囑託登記

不動產經法院或行政執行分署囑託辦理限制登記後,同一法院或行政執行分署之檢察官或行政執行官再囑託為禁止處分登記,應予受理。(第17點Ⅱ)

6.資訊回覆

法院或行政執行分署囑託查封、假扣押、假處分或檢察官、稅捐稽徵機關函囑禁止處分信託財產,登記機關應於登記完畢後,將執行標的已辦理信託登記情形通知法院、行政執行分署、檢察官或稅捐稽徵機關。(第25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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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登記規則第136條規定土地法第78條第8款所稱限制登記,謂限制登記名義人處分其土地權利所為之登記。
限制登記,包括預告登記、查封、假扣押、假處分或破產登記,及其他依法律所為禁止處分之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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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105年11月25日台內地字第1051309601號令修正第2點

第 1 點土地經設定抵押權後,第三人為保全土地權利移轉之請求權,得辦理預告登記。


第 2 點為保全土地所有權移轉之請求權,已辦理預告登記之土地,再申辦他項權利設定登記,應檢附預告登記請求權人之同意書。但他項權利設定登記之權利人與預告登記請求權人相同者,不在此限。


第 3 點(刪除)。


第 4 點(刪除)。


第 5 點日據時期之假扣押查封登記不因台灣光復後辦理總登記而受影響,登記機關得逕為辦理轉載登記。


第 6 點囑託限制登記應以囑託登記文書為之,其所列之標示,權利範圍或所有權人姓名不符時,登記機關應即敘明其事由,通知原囑託機關七日內更正或補正,並於登記簿註記「囑託限制登記補正中」,俟更正或補正後,再辦理限制登記或確定該土地權利非限制登記標的時,塗銷該註記。於未獲更正或補正前,如有申請移轉或設定登記時,登記機關應即函催原囑託機關儘速辦理,並以副本抄送申請人。



 


第 7 點法院或行政執行分署囑託就未登記建物共有部分之應有部分辦理勘測及查封登記時,因其共有部分之產權無從查悉,應將無從辦理之事由函復法院或行政執行分署。


第 8 點法院或行政執行分署囑託就宗地之部分面積或特定位置為查封登記時,應函知法院或行政執行分署先辦理分割登記後,始得為之。


第 9 點法院或行政執行分署囑託就公同共有人之一之公同共有權利為查封登記,應予受理。


第 10 點法院或行政執行分署囑託就登記簿加註之拍定人權利予以查封,登記機關應予受理。但不得再就原登記名義人為債務人受囑託辦理查封登記。


第 11 點(刪除)


第 12 點破產管理人處分破產人之不動產,申辦所有權移轉登記時,應先報請法院囑辦塗銷破產登記後,再行辦理。


第 13 點稅捐稽徵機關依稅捐稽徵法第二十四條規定,囑託登記機關辦理禁止處分登記,無須經法院之裁定,其囑託禁止處分登記之標的應以已登記之土地或建物為限,否則應將無從受理之理由函復之。


第 14 點檢察官函請登記機關辦理禁止處分登記,應予受理。


第 15 點公司於裁定重整前,法院囑託辦理保全處分登記,係屬土地登記規則第一百三十六條第二項所稱「其他依法律所為禁止處分」,應予受理。


第 16 點法院依強制執行法第一百十六條規定禁止第三人不動產所有權移轉與債務人,係屬土地登記規則第一百三十六條第二項所稱「其他依法律所為禁止處分」,應據以辦理禁止處分登記,至第三人將不動產移轉與債務人以外之人者,非屬禁止之事項。


第 17 點不動產經法院或行政執行分署囑託辦理查封、假扣押、假處分登記後,可再為破產登記。

不動產經法院或行政執行分署囑託辦理限制登記後,同一法院或行政執行分署之檢察官或行政執行官再囑託為禁止處分登記,應予受理。


第 18 點就法人籌備人公推之代表人名義登記之土地,囑託辦理限制登記時,應予受理。


第 19 點持憑法院確定判決,就已辦理假處分登記之土地,申請移轉、設定或塗銷登記之權利人為原假處分登記之債權人或其指定之第三人時,依土地登記規則第一百四十一條規定應予受理。但在假處分登記塗銷前,登記機關不得受理其權利移轉、設定、內容變更或合併登記。


第 20 點所有權或抵押權經查封登記未塗銷前,持憑法院確定判決申請塗銷所有權登記或塗銷抵押權登記,應不予受理。


第 21 點不動產經法院或行政執行分署拍賣,囑託登記機關辦理塗銷查封登記時,如有預告登記、經稅捐稽徵機關囑託或依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所為之禁止處分登記,應同時辦理塗銷,並於登記完畢後通知原預告登記請求權人或原囑託機關。



 


第 22 點徵收放領之耕地於徵收前有查封登記尚未塗銷,於繳清地價後,仍得受理所有權移轉登記。


第 23 點未登記建物查封登記塗銷後,再辦理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時,應另編建號為之。於法院囑託塗銷查封登記時,地政機關應併同刪除該未登記建物之標示部及建號。至已使用之建號應納入管理,不得重複使用。


第 24 點辦理限制登記時,登記簿之登記日期欄除應載明年、月、日外,應加載時、分。惟電腦處理作業地區無須加註「時、分」。


第 25 點法院或行政執行分署囑託查封、假扣押、假處分或檢察官、稅捐稽徵機關函囑禁止處分信託財產,登記機關應於登記完畢後,將執行標的已辦理信託登記情形通知法院、行政執行分署、檢察官或稅捐稽徵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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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又有新人來報到
去年七月服役滿廿年退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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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一篇文章寫道  履約保證制度的簡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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