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1999年六月踏入房地產領域
目前領有不動產經紀人 (106)南市字第00605號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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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pr 19 Sun 2020 00: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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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行為能力人之中性行為
- Apr 18 Sat 2020 16: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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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區巴克禮三角窗別墅
- Apr 18 Sat 2020 16: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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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十九省道旁甲種工業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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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pr 18 Sat 2020 16: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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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仁德交流道金三角廠辦
- Apr 18 Sat 2020 1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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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先設定抵押權之不動產能否在將該不動產出租或設定其他權利?
不動產所有權人於設定抵押權後,於同一不動產上仍得設定地上權或其他權利(例如:出租),抵押權人之權利並不因此而受影響(民法第八六六條)。
但若出租或設定其他權利早於抵押權設定之時間,則無本條規定之適用。
但若出租或設定其他權利早於抵押權設定之時間,則無本條規定之適用。
- Apr 18 Sat 2020 15: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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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行民法有關「物權編」物權的種類有哪些?定義為何?各有何重要規定?
(一)
我國民法物權編於民國98、99年大修法,新修正的物權如下共有八種,分別為:所有權、地上權、農育權、不動產役權、抵押權、質權、典權和留置權。
(二)
1.「所有權」是指在法令限制之範圍內,對物為全面支配的權利,並可排除他人之干涉(民法第765條)。關於所有權最重要的規定為民法第767條為了保護所有人之所有權而設的物上請求權,所有人對於無權占有或侵奪其所有物者,得請求返還;對於妨害其所有權者,得請求除去;有妨害其所有權之虞者,得請求防止。
我國民法物權編於民國98、99年大修法,新修正的物權如下共有八種,分別為:所有權、地上權、農育權、不動產役權、抵押權、質權、典權和留置權。
(二)
1.「所有權」是指在法令限制之範圍內,對物為全面支配的權利,並可排除他人之干涉(民法第765條)。關於所有權最重要的規定為民法第767條為了保護所有人之所有權而設的物上請求權,所有人對於無權占有或侵奪其所有物者,得請求返還;對於妨害其所有權者,得請求除去;有妨害其所有權之虞者,得請求防止。
- Apr 17 Fri 2020 0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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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924條之一(轉典回贖)實例說明
- Apr 17 Fri 2020 01: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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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過後房市走向?
https://www.msn.com/zh-tw/money/topstories/%e7%8d%a8%ef%bc%8f%e7%96%ab%e6%83%85%e9%81%8e%e5%be%8c%e6%88%bf%e5%b8%82%e8%b5%b0%e5%90%91%ef%bc%9f-%e7%a9%ba%e9%a0%ad%e6%95%99%e6%8e%88%e7%ab%9f%e5%8f%8d%e5%b8%b8%e9%a9%9a%e5%90%90%e3%80%8c%e8%a6%81%e6%bc%b2%e4%ba%86%ef%bc%81%e3%80%8d/ar-BB12F2O5?ocid=ientp
- Apr 17 Fri 2020 0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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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分享
職場上有兩種人,一種是喜歡抱怨,但不願花時間改變,只要逮到空閒時間,就喜歡聚在一起罵公司、罵主管,簡單來說是種互相取暖。
雖然吐完苦水,通常感覺好多了,又能回到工作崗位繼續努力,但是往往這樣的人,多年來都停留在同樣的位子,薪資也不會上升。
雖然吐完苦水,通常感覺好多了,又能回到工作崗位繼續努力,但是往往這樣的人,多年來都停留在同樣的位子,薪資也不會上升。
- Apr 16 Thu 2020 0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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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載 財產權的解析
依我國法律體系之規定,權利可分為公權與私權。公權係指參政權、受教權、選舉權、訴訟權、應考試服公職權等權利,而刑法第34條規定之褫奪公權,依同法第36條之規定,則專指為公務員之資格與為公職候選人之資格。私權主要可分為財產權與非財產權,財產權如債權、物權、準物權、無體財產權等,非財產權如人格權與身分權等。財產權在本質上係指具有經濟上利益而得為交易客體之權利,而所謂經濟上之利益則包括交換價值及使用價值,其在我國民法中之主要分類為債權與物權。
所謂債權,係指特定人甲具有自另一特定人乙處取得特定給付 (包括作為及不作為)之請求權,亦即甲得請求乙為特定行為(作為或不作為)之權利。 在此情形下,甲為債權人,乙為債務人,雙方發生債權(權利)與債務(義務)之關係,如出租人甲得請求承租人乙給付租金;買主甲得請求賣方乙交付買賣物等。債權屬相對權,僅有對人之效力,亦即債權人僅對債務人具請求權,而無法對其他人主張其權利。債之標的,也就是債權的內容,一般而言是由雙方當事人自行約定,這是基於私法自治與契約自由的原則,惟需注意應符合法律行為之通則,如不可違反法律之強制或禁止規定(民法第71條)、不可背於公序良俗(民法第72條)、不可有乘人之危顯失公平之暴利行為(民法第74條)等。
所謂債權,係指特定人甲具有自另一特定人乙處取得特定給付 (包括作為及不作為)之請求權,亦即甲得請求乙為特定行為(作為或不作為)之權利。 在此情形下,甲為債權人,乙為債務人,雙方發生債權(權利)與債務(義務)之關係,如出租人甲得請求承租人乙給付租金;買主甲得請求賣方乙交付買賣物等。債權屬相對權,僅有對人之效力,亦即債權人僅對債務人具請求權,而無法對其他人主張其權利。債之標的,也就是債權的內容,一般而言是由雙方當事人自行約定,這是基於私法自治與契約自由的原則,惟需注意應符合法律行為之通則,如不可違反法律之強制或禁止規定(民法第71條)、不可背於公序良俗(民法第72條)、不可有乘人之危顯失公平之暴利行為(民法第74條)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