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權為直接支配特定物,而享受其利益之權利,其在國家法律體系中所居之地位,極為重要。而民法乃規範人民私法上權利義務之根本大法,自立法以來,已歷八十寒暑,社會民情多所變遷,相關規定宜與時俱進,故有興革之議。為使法律真正切合民眾生活需要,本部於近年來積極推動民法現代化,整合各界意見,96 年至99 年2 月間承立法院支持,本部推動民法物權編之三階段修正已全部完成立法,展現出全新之風貌。
首先,96 年3 月28 日修正公布民法物權編擔保物權部分之修正條文,其修正重點包括:「抵押權之體系化」、「確保抵押權效力之安定性」、「最高限額抵押權之法制化」、「動產質權與權利質權要件之修正」、「最高限額質權與營業質之
明文化」及「留置權定義之明確化」等。
嗣98 年1 月23 日修正公布民法物權編通則及所有權部分之修正條文,其修正重點包括:「法定物權主義之緩和」、「登記推定力及公信力之確立」、「取得時效制度之細緻化」、「相鄰關係之科技及睦鄰考量」、「遺失物拾得規定之修正」、「共有物資源高效率之促進」、「共有物裁判上分割方法之多樣化及柔軟化」、「共有物分割效力採移轉主義,強化共有人權益之保護」、「公同共有制度之改進」等。
最後,99 年2 月3 日修正公布民法物權編用益物權及占有部分之修正條文。用益物權之修正重點包括:「修正地上權之類型與內容,展現全新之風貌」、「增設農用及保育並重之農育權,以農利國」、「擴大不動產役權之範圍,促進利用效率」及「典權規範予以細緻化,形塑用益物權之臺灣特色」;此外,並依學說及實務見解修正占有章之若干規定。
綜前所述,民法物權編之修正可謂工程浩大,影響人民權益既深且鉅,為使參閱方便,易窺全貌,本部爰將民法物權編之條文彙編成冊(其中未修正條文以★號註記),並附以修正條文對照表(含修正理由),以察其立法緣由。惟囿於編輯時間不足、人力有限及資料紛雜之故,舛誤疏漏,諒難避免,尚祈先進賢達惠予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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