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在 105 年 1 月 1 日繼承取得被繼承人於 104 年 12 月 31日以前取得的房地並出售,因該房地符合自住房地租稅優惠適用條件, 已依新制規定申報房屋、土地交易所得者,倘日後發現採舊制較為有利, 得於 繳納新制所得稅稅款之日起 5年內申請 註銷原新制申報案件 並退還已繳納稅款 ,改按舊制規定計算房屋部分財產交易所得併入綜合所得總額,辦理結算申報 。
自1999年六月踏入房地產領域
目前領有不動產經紀人 (106)南市字第00605號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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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c 13 Fri 2019 0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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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前題,該個人已依新制規定申報房屋土地交易所得,倘日後 考量新、舊制稅負差異,以採舊制較為有利者,可否改按舊 8 制規定申報房屋的財產交易所得 制規定申報房屋的財產交易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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