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都市土地依其使用分區性質,編訂為甲種、乙種、丙種、丁種建築用地、農牧用地、林業用地....特定目的事業用地等等共18種用地,今天我們只介紹甲、乙、丙、丁四種建築用地。
甲種建築用地
一般農業區、特定農業區的建築用地。
都市計劃外的建築用地。建蔽率60%。
容積率240%。
關於甲種建築用地補充說明如下:
1.住宅。(民宿)。
2.日用品零售及服務業。(零售設施、批發設施、倉儲設施、營業及辦公處所)
3.農產品集散批發運銷設施。(農(畜、水)產品之集散場(站)、堆積場(站)、轉運場
(站)、拍賣場(站)、批發及零售場(站))
4.鄉村教育設施。(幼兒園,其他教育設施)
5.行政與文教設施。 (鄉(鎮、市)民代表會及鄉(鎮、市)公所、村里辦公處及集會所、
圖書館、農民組織及農業推廣設施、電影放映場所、藝文展演場所、政府機關、其他
行政及文教設施)
6.衛生及福利設施。
7.公用事業設施。
8.無公害性小型工業設施。
9.宗教建築。
10.再生能源相關設施。
乙種建築用地
鄉村區的建築用地,可供居住及低強度的商業使用。
建蔽率60%。容積率240%。
丙種建築用地
山坡保育區的建築用地。
建蔽率40%。容積率120%,
目前台灣省各鄉鎮市政府,對於土地開發做很嚴格的管制,有些地區的政府會將容積降低,從120%降至80%,希望建築開發對環境衝擊的影響降低。
丁種建築用地
一般農業區、特定農業區的工業建築用地。
可以合法蓋工廠,並申請工廠登記證,大部分都用作工廠用地使用。
建蔽率70%。容積率300%。但是直轄市或縣 (市)政府可視實際需要酌予調降,並報請內政部備查,所以實際允許建蔽率及容積率還是得視地方政府有無另訂規定。
關於丁種建築用地補充說明如下:
1.廠房或相關生產設施(特定農業區、一般農業區及鄉村區除既有工廠及相關生產設施外,限於經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認定之低污染事業使用。)
2.附屬辦公室
3.附屬倉庫
4.附屬生產實驗或訓練房舍
5.附屬單身員工宿舍
6.附屬露天設施或堆置場所
7.附屬停車場等必要設施
8.防治公害設備
9.工廠對外通路
10.兼營工廠登記產品有關之買賣業務(不得單純經營買賣業務。)
11.高壓氣體製造設備及其他附屬設備
12.工業技術開發或研究發展設施
13.汽車修理業
14.倉儲設施(賣場除外)(如屬已開發工業區者,以經工業主管機關規劃者為限。)
15.綠帶及遊憩設施(限於已開發工業區並經工業主管機關規劃者。)
16.教育設施(限於已開發工業區並經工業主管機關規劃或核准設置幼稚園者。)
17.衛生及福利設施(限於已開發工業區並經工業主管機關規劃或核准設置托兒機構者。)
18.社區安全設施(限於已開發工業區並經工業主管機關規劃者。)
19.標準廠房(限於已開發工業區並經工業主管機關規劃者。)
20.加油站及汽車加氣站(限於已開發工業區並經工業主管機關規劃或核准設置者。)
21.公共及公用事業設施(限於已開發工業區並經工業主管機關規劃者。)
22.運輸倉儲設施(限於已開發工業區並經工業主管機關規劃者。)
23.轉運設施(限於已開發工業區並經工業主管機關規劃者。)
24.職業訓練及創業輔導設施(限於已開發工業區並經工業主管機關規劃者。)
25.試驗研究設施(限於已開發工業區並經工業主管機關規劃者。)
26.專業辦公大樓(限於已開發工業區並經工業主管機關規劃者。)
27.環境保護及景觀維護設施(限於已開發工業區並經工業主管機關規劃者。)
28.企業營運總部(以經中央主管機關依「推動企業營運總部行動方」等相關規定核定者為限。)
29.其他工業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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