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經濟部公告特定地區整體變更編定為丁種建築用地興辦事業計畫審查作業要點」第2點

及「經濟部公告特定地區個別變更編定為丁種建築用地興辦事業計畫審查作業要點」第2點規定

略以: 
(一)申請人位於依工廠管理輔導法第三十三條公告特定地區內,已補辦臨時工廠登記之低污染

事業興辦產業人,得提出興辦事業計畫,申請變更編定為丁種建築用地及適當使用地。 
(二)區外已補辦臨時工廠登記之低污染事業興辦產業人或區外列管之低污染事業興辦產業人,

經取得直轄市或縣(市)工業主管機關或單位輔導進駐核准文件者,得併同納入第一項興辦事業

計畫範圍,申請使用地變更編定。 


二、提出興辦事業計畫辦理整體變更編定者,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申請範圍位屬特定農業區以外,且面積二公頃以上未達五公頃或占特定地區總面積二分之一

以上;必要時應敘明理由,併同納入區外毗連土地配置隔離綠帶之用地。 


(二)特定地區經公告後,興辦產業人未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經直轄市或縣(市)工業主管機關或單位及會同相關單位取締違規增、擴建,未依法改善。 
  2.經環保主管機關或單位勒令停工、停業。 


三、提出興辦事業計畫辦理個別變更編定者,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申請範圍位屬特定農業區以外,且面積未達五公頃,必要時應敘明理由,併同納入區外毗連

土地配置隔離綠帶之用地。 
(二)申請範圍避免包圍或夾雜農地,且未妨礙鄰近道路、農田灌溉排水及農路系統。 
(三)應符合環境保護、消防、水利、水土保持等法律規定。 
(四)特定地區經公告後,興辦產業人未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經直轄市或縣(市)工業主管機關或單位及會同相關單位取締違規增、擴建,未依法改善。 
    2.經環保主管機關或單位勒令停工、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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