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民法繼承篇    有關共同繼承部分   在林秀雄老師的繼承法講義中  大概可以分成以下結構

 

一  遺產之公同共有     在遺產未分割前   是以公同共有的概念來繼承   其中兩個重點論述   包括  遺產之管理  與  遺產之使用收益及處分

二  債務之繼承     接著論述被繼承人債務    而被繼承人債務又區分為  外部關係(與繼承關係無關)    以及內部關係(與繼承關係有關)

三  遺產分割之自由與限制   前面總括分析論述  被繼承人之財產與債務關係   接著進入   遺產分割   包括   遺產分割之自由   以及  遺產分割之限制(涵蓋  禁止分割之遺囑  不分割之契約   與胎兒應繼分之保留)  

四  遺產分割之方法  細分為  遺產指定分割   協議分割  與裁判分割等

五  分割之實行  包括  債務之扣還(指內部關係之債務)   生前特種贈與之歸扣  

六  分割之效力  論述下列各項   移轉主義(登記制度)   共同繼承人間權利及物之瑕疵擔保責任  債務人支付能力之擔保責任    各繼承人有無資力者時擔保責任之分擔  與繼承人連帶責任之免除等

 

上述結構係以民法立法意旨為出發點  來論述繼承法於民國98年修正條文  也解析  在面對繼承發生時  考慮的面向

 

首先   民法1147  繼承因被繼承人死亡而開始    所以  繼承人承受被繼承人權利義務之時點為繼承開始時   其次  繼承人所承受  僅止於被繼承人財產上之權利義務   專屬被繼承人身分上之權利義務並非繼承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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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紀人黃英傑

請留一盞燈給夜歸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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