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民法繼承篇 有關共同繼承部分 在林秀雄老師的繼承法講義中 大概可以分成以下結構
一 遺產之公同共有 在遺產未分割前 是以公同共有的概念來繼承 其中兩個重點論述 包括 遺產之管理 與 遺產之使用收益及處分
二 債務之繼承 接著論述被繼承人債務 而被繼承人債務又區分為 外部關係(與繼承關係無關) 以及內部關係(與繼承關係有關)
三 遺產分割之自由與限制 前面總括分析論述 被繼承人之財產與債務關係 接著進入 遺產分割 包括 遺產分割之自由 以及 遺產分割之限制(涵蓋 禁止分割之遺囑 不分割之契約 與胎兒應繼分之保留)
四 遺產分割之方法 細分為 遺產指定分割 協議分割 與裁判分割等
五 分割之實行 包括 債務之扣還(指內部關係之債務) 生前特種贈與之歸扣
六 分割之效力 論述下列各項 移轉主義(登記制度) 共同繼承人間權利及物之瑕疵擔保責任 債務人支付能力之擔保責任 各繼承人有無資力者時擔保責任之分擔 與繼承人連帶責任之免除等
上述結構係以民法立法意旨為出發點 來論述繼承法於民國98年修正條文 也解析 在面對繼承發生時 考慮的面向
首先 民法1147 繼承因被繼承人死亡而開始 所以 繼承人承受被繼承人權利義務之時點為繼承開始時 其次 繼承人所承受 僅止於被繼承人財產上之權利義務 專屬被繼承人身分上之權利義務並非繼承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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