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報修繕費應注意下列各項:
1.修繕費支出足以增加原有資產之價值者,或其效能非2年內所能耗竭者,應列為資本支出。
2.因維持資產之使用,或防止其損壞,或維持正常使用而修理或換置之支出,可作為費用列支。
3.凡修繕或購置固定資產,其耐用年限不及2年,或其耐用年限超過2年,而支出金額不超過新臺
幣80,000元者,得以其成本列為當年度費用。但整批購置大量器具,每件金額雖未超過新臺幣
80,000元,其耐用年限超過2年者,仍應作為資本支出。
4.修繕費之原始憑證如下:
(1)支付國內廠商之修繕費,應取得統一發票或普通收據。
(2)支付國外廠商修理費,應以修理費收據、帳單為憑。
(3)支付非營業組織之零星修理費用,得以普通收據為憑。
(4)購買物料零件自行裝修換置者,除應有外來之憑證外,並應依領料換修之紀錄核實認定。
至於其他應注意事項請參閱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77條。
(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77條、第77條之1)

 

第 77 條修繕費:
一、修繕費支出凡足以增加原有資產之價值者,應作為資本支出。例如:
(一) 屋頂、牆壁、地板、通風設備、氣溫調節、室內配電設備之換置。
(二) 地下室加裝不透水設備、貯藏池槽加裝防水設備。
(三) 因加開窗門將原有牆壁加強等支出。
(四) 為防水加築水泥圍牆等。
二、修繕費支出其效能非二年內所能耗竭者,應作為資本支出,加入原資產實際成本餘額內計算,但其效能所及年限可確知者,得以其有效期間平均分攤。例如:
(一) 房屋內添設冷暖氣設備等支出,應列為資本支出。
(二) 輪船業之特檢大修支出,應依據中國驗船中心所出具之特檢證明分四年攤銷。
(三) 租賃物之修繕費,租賃契約約定由承租之營利事業負擔者,得以費用列支。其有遞延性質者,得照效用所及在租賃期限內分攤提列。
三、凡因維持資產之使用,或防止其損壞,或維持正常使用而修理或換置之支出,應准作為費用列支。例如:
(一) 凡油漆、粉刷牆壁、天花板或生財設備、屋頂修補、地板修補、籬笆或圍牆修補等支出。
(二) 水電設備修理支出。
(三) 輪船業之歲檢支出,經中國驗船中心證明屬實者。
四、機器裝修或換置零件,其增加之效能為二年內所能耗竭者,以及為維護工作人員安全之各種修繕,均得作為費用列支。例如:
(一) 為保持機器有效運轉,其換置之零件使用年限短暫者。
(二) 為工作人員之安全,關於機器安全裝置之換置者。
(三) 地下通道、撐木 (如坑木) 之換置。
(四) 建築物因土地下沈、傾斜所支付之支撐費用。
五、煤礦業主坑、卸道及使用年限與主坑相同之風坑,其掘進費 (包括坑木) 列為資本支出,其餘支坑之掘進費及主支坑之改修費 (均包括坑木) 得以費用列支,但支坑作為主坑使用者,應列作資本支出。

六、修繕費之原始憑證如下:
(一) 支付國內廠商之修繕費,應取得統一發票。其為核准免用統一發票之小規模營利事業者,應取得普通收據。
(二) 支付國外廠商修理費 (如輪船在國外修理費用) ,應以修理費收據、帳單為憑。
(三) 支付非營業組織之零星修理費用,得以普通收據為憑。
(四) 購買物料零件自行裝修換置者,除應有外來之憑證外,並應依領料換修之紀錄予以核實認定。但裝修換置每件金額不超過新台幣一萬元者,得免查核領料換修之紀錄。

 

房地合一稅申報時   有關修繕費用部分  請參考上述準則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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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紀人黃英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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